七、關于學生培養、管理與畢業錄用
教育部和中央有關政法部門應根據職位能力需求和職業特點,按照應用型、實戰型人才需求,商試點院校合理設置專業,組織有關專家研制、審定專業培養方案。各相關院校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選派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教學任務。同時,注重從實務部門聘請業務骨干來校授課。教育部門與政法主管部門、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試點班培養質量的跟蹤、管理和監督,并建立相應的淘汰機制。
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定向單位所在省(區、市)的省級政法機關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接受培養。被錄取人員的戶口和檔案遷入錄取學校。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定管理,應嚴格遵守院校各項規章制度。
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并發給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和標準,按照財政部財行〔2008〕459號文件規定執行。
對于合格畢業學生,所在院校應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招錄單位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試點班學生畢業到定向單位工作,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并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八、關于經費保障
對定向到西部地區縣以下基層政法崗位的試點班學生培養經費、免收學費經費、生活補助經費三項,全部由中央財政保障。中央政法主管部門應在招錄工作結束后,盡快提供分地區實際招錄數量、招錄培養院校、招錄專業等情況,以便財政部按照中央部委所屬院校同專業、同學歷層次當年生均經費定額、學費收費標準,以及生活補助費標準核定三項經費總額,下達到各招錄培養院校。其中:中央部委所屬院校經費,由中央財政直接追加預算下達;地方院校經費,按照院校現行經費渠道,由中央財政下達到院校所屬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該項政法招錄體制改革試點專項經費后,應盡快足額下達到各招錄培養院校。對定向到東、中部經濟欠發達地區縣以下基層政法崗位試點班學生培養經費、免收學費經費、生活補助經費三項,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分別保障。其中:中央財政負責保障中央部委所屬院校招錄試點班學生的培養經費,按照財政部核定該院校同專業、同學歷層次當年生均經費定額核定,隨該院校其他學生經費一并下達;其余經費,由東、中部地區省級財政保障。請東、中部地區省級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試點經費支付程序。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工作經費,按照現行公務員招錄工作經費途徑予以保障。公務員考錄經費由各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本轄區內的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標準向考生收取。教育部門招錄工作經費,按現行規定向考生收取報名費解決。
九、關于試點工作的組織
為加強指導,統一協調組織,確保改革試點工作高效有序進行,中央各有關部門組成“試點工作協調小組”。各試點省(區、市)成立由省級黨委政法委書記擔任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改革試點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試點招錄工作有序實施。各試點省(區、市)政法委要將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及聯系方式于報名工作開始前報中央政法委。試點工作各環節要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各部門、各院校應根據試點工作協調小組統一口徑進行宣傳。
十、有關優惠政策
民族地區和條件特別艱苦地區的當地考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給予適當照顧。
對在服役期間榮立個人三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士兵,報名和錄用時優先考慮。鼓勵高學歷退役士兵報考試點班,并逐年增加招錄大學生退役士兵的比例。應征入伍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后報考試點班的,教育考試筆試成績總分加10分。對報考西部條件特別艱苦地區基層政法崗位的退役士兵,可在劃定分數線時予以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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