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高考前夕,在新密市某高中上學的高某,因4年前的搶劫案發,被公安機關逮捕。檢察院擔心影響其高考,決定不予批捕。7月22日,收到鄭州某大學錄取通知書的高某,專程到新密市檢察院表示感謝。
準大學生感謝檢察官
高某說,新密市檢察院的一紙決定,不僅使自己成為一名大學生,也給全家帶來了希望。如果當初檢察院批捕了自己,他就不能參加高考了,更不可能成為一名大學生。他的人生完全可能是另外一種情況了。“辦案懲戒人或許不難,難的是要在辦案中挽救人,尤其是對高某這樣的青少年犯罪,挽救比懲罰更重要。”檢察官王玲玲說。她恭喜高某考上大學,并教誨他在學校好好讀書,將來大學畢業后好好工作,用辛勤的汗水來回報社會。
高考前一月,搶劫案發
高某現年22歲,是新密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2006年七八月的一天,在新密市某中學上學的高某和朋友郭某在新密市西廣場玩耍時,發現閆某及其妻子陳某在此散步。高某等人就上前向二人索要錢物。遭拒后,高某等人就對閆某實施毆打。
后來陳某謊稱報警了,高某等人逃離現場。
今年5月4日,新密市公安局在辦理2006年12月13日郭某搶劫一案時,郭某舉報了高某曾和自己于2006年七八月在新密市西廣場搶劫錢財的犯罪事實。
今年5月12日,在新密市某高中上學的高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因團伙作案延長拘留時間從2010年5月16日至2010年6月10日。
高考前兩天,檢察院決定“特赦”
6月1日,高某涉嫌搶劫案被移送至新密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這時離高考僅有6天時間。
受理案件后,辦案檢察官王玲玲在訊問時,高某失聲痛哭,在看守所里寫下了深刻的悔過書。高某為自己因對法律的一無所知所做出的事而悔恨,同時表達了自己改過自新的決心。
辦案檢察官還了解到,高某雖參與搶劫,但暴力手段輕微,屬于初次作案。作案時,高某未滿18周歲,且是犯罪未遂。案發后,高某認罪態度較好,同時案發后,高某的父母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從學校、同學的調查中,檢察官得知,高某家在農村,平時成績優異,表現良好,家長和老師都對他寄予厚望。而6月7日,就是全國高考的日子。新密市檢察院考慮到,如果逮捕高某可能影響其參加高考,甚至會影響這個孩子的一生。經新密市檢委會研究后,于今年6月4日對高某依法作出了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6月7日,高某參加高考。
6月25日,高考分數揭曉,高某以316分的成績考入鄭州一所大學。
挽救未成年人,“特赦”113人
據了解,今年以來,新密市檢察院摸索出一套以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為原則的六項辦案機制。對犯罪情節輕微,可以教育、挽救的青少年,可以不批捕。這種人性化的辦案方式,挽救了不少未成年人。
據統計,2010年1~6月,新密市檢察院共不予批準逮捕113人、不起訴8人,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類似案件爭議較多,建議慎用
天之權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律師張少春分析認為,近年來,有關類似對大學生等網開一面、不予逮捕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不少,爭議也頗多。贊成者認為這有助于挽救失足少年,幫助其改過自新;反對者認為這是曲解法律,有可能助長腐敗,無限擴大檢察官、法官手中的權力。
但關于此案,張少春律師認為,檢察機關的初衷是好的,因為高某屬于初次作案,且未滿18周歲,又犯罪未遂,還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這些都屬于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法定從輕或酌定從輕情節。所以,本案不予逮捕基本上來說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不過,張少春律師強調,對于類似案件仍應謹慎對待,盡量不適用或適用類似情況。畢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輕”處罰不等同于“免除”處罰;不管是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即使個案確有必要適用類似處理,也可以采取一些靈活的監督措施,比如對作案人發出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象征性書面懲戒文書,或者對其進行一年期追蹤考查等;對于投毒、放火、爆炸、搶劫、強奸等重罪,司法機關應盡量避免采取免除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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