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報道,今后兩年,公辦學校、中職和高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學期收費水平。 日前,財政部發出《關于切實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通知》,今后未經批準,各地一律不得設立新的教育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這是自今年4月21日七部委聯合印發《關于2010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后,財政部再次對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進行明確。 通知中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嚴控制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公辦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今后兩年上述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學期收費水平。 早在2007年,國務院曾出臺相關意見,其中要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今后五年各級各類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關標準。 另外,通知中明確,高等學校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學費和住宿費應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 學生繳納學費和住宿費后,如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高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和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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