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憂 標準若不明確考核意義有限
提倡“德才兼備”型的研究生很重要,然而,作為一種招生標準,甚至幾乎是可以起到“一票否決”作用的標準,應該有細則化條款,不能大而概之,否則,難有執行力,也容易導致招生不公和權力尋租。
從新聞中來看,作弊等不誠信的行為可以作為思想品德不合格的重要依據,反對作弊、反對論文抄襲,無疑是值得貫徹的,但筆者擔心的是,由于教育部沒有將標準細則化,一些大學很可能會自由裁量,比如將有過未婚同居行為的考生“一票否決”,比如將和學校、和老師有過糾紛的考生設定為“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前幾年,有位女學生在課堂上和某著名經濟學家發生肢體沖突,這樣的學生算不算“思想品德不合格”?
再者,很多大學出臺過嚴格的規定,比如北京大學就規定“研究生入學考試中作弊的考生,三到五年內將不得再報考北大研究生”,這樣的規定就相對明確;而教育部的規定沒有談到作弊是否包括高考作弊、大學期間作弊,換言之,對作弊的處罰時效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是不妥的,學生不應該為一次抄襲而終身受罰,認為一個學生應該永不犯錯也是沒有現實可能性的。
一些成績優秀的考生,可能會因為高中時代的一次普通考試有抄襲行為,而被認定為“思想道德考核不合格”,如果存在著權力尋租行為,那么這種不明確的判斷標準就會成為尋租的遮羞布,比如想錄取第二名考生,只需要找找第一名考生過去有沒有“污點”即可。
一言以蔽之,若標準不明確,則考核意義有限,對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不予錄取這樣的規定,必須要強調其制度邊界,杜絕制度上的漏洞。一旦“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成為一個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裝的話,必然導致尋租行為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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