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員工要跳槽,有什么辦法限制其泄露企業商業秘密?一些企業要求所有離職員工3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工種,是否合理?在目前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的情況下,這一問題困擾了很多職場人士。就此
熱點問題,羊城晚報記者采訪了華南師大法學院勞動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周賢日博士。
核心員工跳槽,如何約束?
典型個案:最近,廣東一家銷售公司負責人很頭痛:該公司廣州區銷售總監牛先生提出辭職,而且很可能是被競爭對手高薪挖去的。由于牛先生掌握了大量的客戶資源,一旦他到競爭對手處就職,那么這家公司廣州區的銷售就可能會面臨大幅下滑的危險。公司負責人急得團團轉,咨詢該如何是好?
維權指導:這家公司遇到的情況,其實是現代市場經濟中,保守企業商業秘密與人才流動出現的矛盾。該公司可以充分運用《勞動合同法》中的“競業限制”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所謂“競業限制”,就是用人單位對于負有保守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以后,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職。作為補償,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可以雙方約定。
對目前該公司的情況,建議其咨詢專業勞動法專家,與牛先生平等協商簽訂相關合同條款,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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