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通訊員楊桂東 程相鵬) 內鄉縣法院以“陽光執行”為目標,不斷創新執行方法,使案件執行周期大幅縮短,連續五年實現執行無積案。
該院在立案、審理環節即適時采取財產保全、扣押、查封、凍結等措施,保障案件審結后順利執結;對明知對方沒有財產支付的,提前告知當事人訴訟風險。同時采取拍賣、拘留、限制變更工商登記等多種措施,提高案件執結率,并及時將執行方案、執行意向、執行措施等向申請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通報,實現了申請執行人與法院的良性互動。
此外,該院著力營造社會聯動執行機制,通過開展法制宣傳、鼓勵群眾舉報等措施,營造濃厚的執行氛圍。他們還設立專項執行救助資金,對窮盡執行措施、查實確無可供執行財產的,對申請執行人予以執行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