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佳
當前,在廣大農村因家庭困難,或是重男輕女送養小孩的事情屢見不鮮,但隨之也產生了不少糾紛。西峽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例,警醒人們送養也要符合法律程序。
案情:張某與李某自小青梅竹馬,兩人感情深厚,因張某父母極力反對,后張某與另一女子結婚。婚后,張某與李某一直藕斷絲連,不久李某懷孕,張某勸李某打掉孩子,李某執意不從,張某拗不過李某,只好同意李某生下小孩。孩子生下之后,雙方又為誰撫養小孩的問題爭執不斷,最后決定將男孩送個好人家。王某年逾四十,家庭富裕,唯一的缺憾是膝下無子。后經中間人介紹,張某同意將男孩送給王某,但張某稱,李某懷胎十月很辛苦,住院生小孩費用高。王某聽后心領神會,立即同意掏“營養費”。張某說至少得5萬元,王某雖嫌錢有點多,但眼看這男孩健康可愛,遂將5萬元給了張某。2013年,經人舉報此事東窗事發。張某以涉嫌拐賣兒童罪被起訴至法院。張某頗感冤枉,自己愿意把孩子送給家庭富裕的王某撫養,王某也是真心實意地想要這個孩子。給孩子要點“營養費”也是合情合理,怎么就構成拐賣兒童罪了?
判決:西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自己的小孩,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依法認定張某的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
說法主審該案的法官介紹,案件中,張某把孩子送給王某撫養,雙方的確是你情我愿的。雖然王某有撫養孩子的意思,但是張某張口就問王某要5萬元的營養費,這顯然超出了合理的“營養費”的標準。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所以張某的行為并不是送小孩,而是“賣”小孩,因此法院依法認定張某的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線索提供 賽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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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孩子的程序
一、收養子女的收養登記機關
《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登記機關是縣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收養登記的步驟
1.收養人的申請書
收養人需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書,收養書、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寫明收養的目的,對被收養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證及其他事項。
2.收養人應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能力的證明。
3.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對收養人提出的申請和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
4.登記 對經審查合格的收養人發給《收養證》,自收養登記之日起收養關系成立。經法定收養登記程序確立的收養關系,受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