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淼
勞動者出于工作需要,在上下班途中改變了往返于單位和住所之間的最佳路線,卻意外受傷,這能算工傷嗎?桐柏縣法院審理一起這樣的案件時,以判決駁回用人單位訴訟請求的方式對勞動者的工傷予以認可。
案情
改變上班路線出事故
蔣某是當?shù)匾患曳b廠的女工,家離工廠有9公里距離。2013年10月的一天早上,蔣某騎電動車上班時突然想到頭天還有落下的工序沒做完,為了盡早趕到廠里,便選擇自己從沒走過的幾條泥濘小道加速行駛,在經過一條小道時被一輛摩托車撞倒。
經交警部門認定,蔣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蔣某于次月向當?shù)厝松绮块T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作出蔣某屬工傷的認定決定。服裝廠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服裝廠的理由為蔣某從家到單位放著最佳路線不走,卻選擇路途較遠且路況不好的小路,若對其予以工傷認定,則明顯擴大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風險范圍,有失法律公正。
判決
駁回服裝廠訴訟請求
本案經庭審調查得知,蔣某到單位有幾條路線,其常走的沿312國道的路線為最佳最短行駛路線,且都是路況較好的大路。蔣某當日選擇的道路其實離單位并不近。
桐柏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蔣某違反“常理”選擇了最難走的小路上班,但對 “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根據工作性質、生活和工作習慣、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及社會情理,結合機動車事故是否發(fā)生在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內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遂認定人社部門工傷認定結果合法,依法判決駁回服裝廠的訴訟請求。
說法
上下班路線應綜合考慮
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于何為 “上下班途中”,目前還沒有進一步的含義界定。從工傷保險制度的設計初衷來看,該制度以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為立法目的,突出體現(xiàn)對受害人的保護。“上下班途中”,應當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線路。實踐中,對職工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的判斷,必須要確立“合理時間”的標準。只有是為“上下班”這一目的而在路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才符合認定工傷的前提和基礎。
本案中,蔣某是為趕工作而臨時選擇走小路,其主觀意愿是想選擇便捷快速的道路,從而用最短的時間趕到工廠上班。如果斷然將勞動者為了工作目的而改變了所謂“最佳”組合的上下班路線,在新的路線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否定為工傷的話,不僅損害的是勞動者受到傷害的身體權益,也不利于其用心工作,從而也間接損害用人單位利益。
職工上下班路線是否合理,關鍵要審查職工的行為是否屬于正常、合理的工作需要。如果職工選擇的路線在合理范圍之內,符合社會常理及習慣,即便是其選擇稍微較遠的路線也是合理的。而如果職工的行為明顯不屬于正常的工作需要,且路線距離明顯不合理,則不能認定為合理路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