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 勇 通訊員周 勤 段顯成)王某駕駛貨車路上行駛時,車輛發生故障,他下車檢查故障輪胎時,輪胎爆炸致其當場死亡。這引起了一場特殊的保險官司,爭論的焦點是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能不能自己賠自己。昨天,南召縣法院判決,可以賠,最終車主獲賠40萬元。
2013年4月27日19時30分許,王某駕駛自己的貨車,行至南召縣崔莊鄉程家莊村路段時,輪胎發生故障。王某在下車檢查時,輪胎發生爆炸,致其當場死亡。南召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3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保險公司認為,王某系本公司的被保險人,自己不能對自己承擔賠償責任,故本公司也不應依第三者商業責任保險賠償損失。
南召縣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受害人王某是車主和駕駛人,更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王某是下車在地面檢查故障的輪胎,其已從車上到了車下、由車內到了車外,脫離了駕駛室和本車,由車內人員轉化為車外人員,應當視為第三者,屬于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關于受害人是被保險人是否能夠獲得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保險賠償問題,該案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并沒有將被保險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法院遂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及第三者商業責任保險限額30萬元內賠償39.99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