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王淼)在步行街設路障但沒警示標志,導致行人摔傷。桐柏縣法院審結一起糾紛案件,判決設路障的某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今年2月19日凌晨1時許,林某騎電動車外出,當經過步行街出口處時,由于電動車燈亮度不夠且此處沒有路燈,突然被系在兩石墩間的鐵鏈連人帶車絆倒,導致林某右腿骨折,花去醫療費5934.52元。原來,該鐵鏈是事發前一天負責步行街管理的物業公司,為防止社會車輛隨意進出步行街,在出入口處加裝的阻攔鐵鏈,但沒設置警示標志。物業公司以裝鐵鏈是為公共利益為由,拒絕賠償林某損失。林某便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桐柏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雖為了公共利益而設置鐵鏈,但仍不能推卸其設置警示標志以保證行人安全的義務,遂判決該物業公司全額承擔林某的損失。(線索提供 黃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