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當庭判決 王君杰攝
旁聽審案的群眾 王君杰攝
群眾對此案發表觀點 王君杰攝王某朝在本族長輩出殯之日熱心幫忙,孰料在別人燃放煙花爆竹時因突然發生爆炸導致眼部被炸傷,構成七級傷殘。6月24日,南陽市中級法院在案發地開庭,二次審理這一侵權糾紛案。
2012年3月2日,是唐河縣桐寨鋪鎮唐崗村委王崗村王某新的母親出殯之日,本家族的王某朝即到其家中幫忙,在出殯燃放爆竹時,從唐河縣某日雜公司購買的煙花突然爆炸,將王某朝的眼部和臉部炸傷,住院治療34天,該日雜公司在其住院期間支付醫療費用2萬余元。
2013年6月,唐河縣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規一審判決出售煙花爆竹的日雜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朝各項損失10.4萬余元,日雜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南陽市中級法院民一庭組成合議庭,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及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歸納出本案的三個爭議焦點:(1)原判按產品質量責任糾紛處理是否適當;(2)上訴人是否本案共同訴訟人;(3)煙花是否為上訴人銷售,有無質量問題,原判責任承擔是否適當。
審判長趙清軍詳細解釋了原審判決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本案中,王某朝的右眼被燃放的煙花炸傷致殘,日雜公司作為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法庭對雙方進行調解,但由于雙方意見差距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合議庭經評議后認為上訴方所提出的原審原告存在過錯以及煙花不存在質量問題的上訴理由,均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支持,故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當庭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王某朝的父親告訴記者,經過這件事以后,村里人在傳統節日、婚喪嫁娶都不敢放煙花了。
唐崗村支部書記賈云志對此案的審理表達了自己的看法,農村有很多人不懂法,這樣幫工幫出事故的事兒很多,通過這個案子公開審理,使老百姓上了一堂法制課。事主家雖然應該承擔責任,但他們也是受害者,法院判決煙花銷售商擔責,避免了訴訟環節,減輕了訟累。(生俊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