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第100號令)、《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12號令)和《河南省城市綠線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是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綠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林業、房管、公安、財政、工商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六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公布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明確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合理布局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并確定綠線。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界定城市綠地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渠道、湖泊、水庫、濕地、山地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保護范圍以及其他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綠線范圍內現有各類綠地登記造冊并建立現有城市綠地和規劃綠地的數據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
第九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的周圍醒目位置設立標示牌如實標明該綠地的綠線示意圖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樹木、破壞植被和綠化設施不得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堆放雜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
因城市建設、改建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較大面積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樹木和植被的應當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政府同意必要時要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確定并公布綠地率指標。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必須按照確定的綠地率指標配套建設綠地。
第十二條 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林地、風景林地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房時必須如實告知消費者本居住區的綠地率、綠地面積。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和設置其他設施。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
第十六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地上、地下空間內的各種管線或設施應當根據有關技術標準提出管制要求保證綠化效果。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系和協調機制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并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城市規劃管理和城市綠化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城市綠線監督管理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的生態綠地、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等綠線的規定與管理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