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新規定,您可要看清
昨日,記者從南陽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局獲悉,我市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規定,調整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關喪葬撫恤待遇。
據市企業養老保險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喪葬撫恤待遇調整,全市共涉及2011年7月1日以來退職死亡人員和在職死亡職工。
該負責人表示,退職死亡人員原領取養老金銀行賬戶未銷戶的,新調整待遇將直接打入其賬戶;養老金賬戶已銷戶的,其家屬應及時聯系當地社保部門。
支付渠道
自2011年7月1日起,將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而在此前的原規定中,企業在職參保人員的相關喪葬撫恤待遇是由原所在單位支付,只有退休參保人員的喪葬撫恤待遇是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因此,該新規將極大地減輕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的負擔,也將更加有效地維護參保職工的正當權益。
對參保單位在職職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已經由用人單位按照該原規定支付過相關喪葬撫恤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給用人單位。
同時規定,對于未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參照新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待遇標準
自2014年1月1日起,參保單位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調整為按照南陽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按照本人參保繳費年限確定,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最后24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
自2011年7月1日起,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按照南陽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按照本人參保繳費年限確定,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最后24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
參保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費)和一次性撫恤金仍按原規定執行。
參保退職人員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原有舊規定發放喪葬補助金的同時,再按新規增發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20個月的標準發給,也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統一支付。
此外,原規定執行的遺屬生活補助費和供養直屬親屬喪葬補助費自2011年7月1日(即《社會保險法》實施之日)起予以取消。2011年7月1日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參保人員,已按原規定發放的遺屬生活補助費暫時予以保留,繼續由原支付渠道按月發放。
在職死亡職工相關喪葬撫恤待遇待上級出臺業務細則后另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