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段平)5月16日,記者從市民政局了解到,由民政部、公安部等9部門聯合制定的《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式下發實施。
根據《辦法》,人民警察死亡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遺屬烈士褒揚金,其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人民警察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基本工資和警銜津貼),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中,烈士、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在統一人民警察優撫待遇的同時,該《辦法》明確,各級政法機關的政治工作部門負責辦理人民警察撫恤優待的具體工作;人民警察因公犧牲的,由本系統有關機關審查確認,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復核,實施監督;未列入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的撫恤優待,參照本辦法執行,其撫恤費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放。該《辦法》的實施規范了人民警察撫恤優待工作,提高了人民警察優撫保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