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陽訊(記者王海鋒通訊員史洪舉李紀瑤)男子駕車過程中為躲避行人,將路邊一棵樹撞倒,樹倒后又將行人砸死。近日,南召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
今年4月7日中午12時30分許,劉某駕駛自己的輕型貨車,沿S333線自北向南行駛時,為躲避對向而來的行人魏某,撞倒了馬路邊的一棵樹,樹倒后又砸中了魏某,致其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魏某死于嚴重顱腦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4月15日,劉某親屬賠償被害人親屬喪葬費兩萬元。6月17日,劉某親屬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4.5萬元,魏某親屬對劉某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綜合考慮劉某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