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通訊員張興)近日從市民政局傳出消息,為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推進社會團體依法自治,激發社會團體活力,國家取消了社會團體會費備案制度。
7月25日,民政部、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范會費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社會團體通過的會費標準不再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通知》規定:凡經各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向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收取會費;社會團體可以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會費標準的額度應當明確,不得具有浮動性。社會團體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社會團體應當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將決議向全體會員公開。社會團體會費應當主要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該社會團體宗旨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等支出。社會團體應當每年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定期接受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并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填報會費收支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