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賠付分項與不分項差距有多大□本報記者 徐 蕾
自2014年12月1日起,全市法院對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取消以前的保險公司不分項賠償,實行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分項賠付。這是昨日,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的。面對交強險分項賠付這一重大變化,不少車主分析認為,分項理賠后醫(yī)療費和車損限額設置過低,今后只買交強險,一旦發(fā)生事故,車主個人將承擔較大的賠償風險。
變化——交強險賠付實行分項判決
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各基層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1日起立案受理的一審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和涉及交強險的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案,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對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實行分項賠償。據(jù)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總共12.2萬元。分項賠償后,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通知中還明確,2014年11月30日前已立案受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和涉及交強險的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仍按此前不分項賠償意見執(zhí)行。
背景——交強險分項判決全國統(tǒng)一
交強險賠付為什么要按分項判決呢?記者在臥龍區(qū)人民法院采訪時,該院審委會委員、民一庭庭長王慶善說,交強險賠付分項不分項爭議一直存在,各地執(zhí)行也不統(tǒng)一。2012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給遼寧省省高院的回函中指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請求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限額范圍的損失予以賠償?shù)模嗣穹ㄔ翰挥柚С帧W源嗽诿袷聦徟蓄I域對于交強險是否應當按分項限額處理的爭議宣告終結。今年10月10日,河南省高院下發(fā)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在審理涉交強險案件過程中實行分項判決。今年11月6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fā)通知,全市法院對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取消以前的不分項判決,實行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分項判決。
反應——分項賠付有人歡喜有人憂
對于交強險分項賠付,市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秘書長張軍安說,這幾年我市保險公司的交強險一直處于虧損狀態(tài),交強險立法的本意主要是保障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傷殘和死亡,住院治療和財產損失只是臨時救護和搶修費用,可是目前交通事故理賠損害案件中不分項賠付無限擴大了交強險的責任范圍,保險公司的保費和承擔的責任不成比例,我市的保險公司為此每年的損失在7000萬元-1億元左右。眼下全國九成省市對于交強險賠付都實行分項理賠,我市交強險案今后也實行分項賠付,是回歸交強險本意。
“按照交強險分項賠付的規(guī)定,醫(yī)療費最高只有1萬元,而如今一般的傷只要住進醫(yī)院,醫(yī)療費都要超過這個數(shù)字,特別是在肇事一方無賠償能力或賠償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受害方的利益在交強險中將得不到保障。”交強險分項賠付,感到憂心的市民不在少數(shù)。
建議——機動車多投商業(yè)險分擔風險
隨著社會機動車保有量的增加,私家車愈來愈多,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幾率也在提高。記者從臥龍區(qū)法院民一庭獲悉,今年1至11月初,僅在臥龍區(qū)人民法院立案的涉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案件就有1100多起,比去年同期多了200件左右。
以前,法院處理這類案件不分項判決,今后全國統(tǒng)一實行交強險分項判決,保險賠付款不足的新問題即將擺在面前。有市民提議,能否通過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來化解呢?
張軍安解釋說,這個沒有可能通過交強險來解決,只能通過商業(yè)保險來解決。因為設立交強險的目的主要是解決交通事故中的死亡傷殘問題,住院醫(yī)療、財產損失只是附帶的臨時救助費用。建議機動車所有人保險起見不能只依靠一個交強險,應該同時再投商業(yè)險,如第三者責任保險、車損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一旦遇到較大的交通事故,可以用商業(yè)險來彌補交強險賠付不足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