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陽南召縣一居民生某某在互聯網上開設外文購物網站出售商品詐騙,結果一澳大利亞人付錢購買筆記本電腦后,生某某不予發貨,并編造借口稱電腦被海關扣押,需要追加稅收,最后共騙得1196澳元,折合人民幣7000元。近日,河南省南陽市南召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案,以詐騙罪判處生某某管制二年,并處罰金二千元。
2014年10月18日,澳大利亞公民Hans.J.Meyer在被告人生某某開設的外文網站上購買一臺三星Seres717.3英寸筆記本電腦。2013年10月21日,生某某收到Hans.J.Meyer交付的913澳元后,不予發貨,在Hans.J.Meyer催問后,又編造貨物已由敦豪速遞公司運出,因被海關扣押,需要追加稅收,于2013年11月15日再次收取Hans.J.Meyer283澳元。以上生某某采用收款后不發貨的手段,共騙得1196澳元,折合人民幣7000元。
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生某賠償被害人Hans.J.Meyer匯款1248澳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生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生某某利用互聯網騙取不特定多數人財物,可酌情對其從重處罰。案發后生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生某某在案發后能退賠贓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經委托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調查,司法機關認為,對生某某判處非監禁刑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綜合考慮生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公訴機關建議對生某某判處管制刑的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中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