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楊萬里 通訊員賈義生)爆竹超過了保質期,商家卻抱著僥幸心理拿出來賣。最終,工商部門認定商家構成了銷售“欺詐”,商家最終賠償消費者500元。
“喜慶宴上買來的喜炮竟然放不響,真讓人掃興惱火。”近日,家住南召縣城郊的鞏先生向南召工商局反映,他家添了個小孫子辦喜宴,在縣城一商家買了爆竹慶賀。可當喜宴開始,家人把擺放地上的爆竹點燃時,并沒有出現期待中的喜慶場面,大部分爆竹要么只是炮捻燃了不響,要么根本就一聲不響。他隨即到賣爆竹的商店討說法,但沒結果,遂進行投訴。工商局執法人員當即進行情況核查,并在該家商店倉庫內當場檢查出同品牌爆竹10余箱,且全部過了保質期。經調查,該批爆竹是店主去年春節前購進,由于進的多,春節期間未銷完,把剩下的放進了倉庫,后發現過期無法退還批發商,覺得扔了可惜,就抱著僥幸心理拿出來賣。最終,工商局認定商家行為構成了“欺詐”,違反了《消法》相關規定。經調解,店主賠償鞏先生500元,工商局對該店銷售過期商品予以立案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