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這筆賠償款被害者可有份?

  內鄉(xiāng)縣公安局認定,王某銀是王某陽受害致死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銀因交通事故死亡,該案已做撤銷處理。王某銀的家屬,也領到了因其死亡而賠付的541234.8元。至此,案件已案結事了。豈料,被害者王某陽的父親等5人,將王某銀的母親馬某、岳母孫某等4人起訴到法院。

  王某陽父親認為,該交通事故賠償案已審理終結,馬某等人得到交通事故賠償50余萬元。他們在與馬某等人為殺人案賠償協(xié)商時,馬某等人認可,其應得的賠償款歸王某陽的家屬所有,并簽下了賠償協(xié)議。據此,王某陽家屬提出要求,馬某等人應支付他們賠償款30萬元。

  對于被害者家屬提出的要求,馬某認為,對方索要賠償款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王某陽是否被王某銀殺害,沒有確鑿的證據證實,也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即使能夠證明王某銀殺害王某陽,那么在沒有證據證明王某銀有遺產的情況下,王某陽家屬也沒有理由主張賠償權利。王某銀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賠償金是給死者家屬的補償,該款的權利人是死者家屬,不是王某銀的遺產。所以,馬某等人不應該用該款來支付王某銀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

  馬某等人與原告方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嗎?他們答應賠償款歸王某陽的家屬所有嗎?

  判決:協(xié)議為證, 被害者家屬獲賠

  法庭上,王某陽家屬提供了王某銀妻子王嬋(已病逝)所寫的補償協(xié)議一份,證實原告方與王嬋達成協(xié)議;“馬某補償協(xié)議”一份,證實與原告方與馬某達成協(xié)議。

  對于“王嬋補償協(xié)議”,馬某認為:“是偽造的,無法律效力。”對于“馬某補償協(xié)議”,馬某對真實性無異議,她認可是自己在協(xié)議上簽名、按指印,但她辯稱自己不識字,是在受欺詐的情況下簽的名和按的指印。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陽家屬請求孫某等人履行協(xié)議,支付賠償款的訴訟主張,孫某等人不予認可。所依據的“王嬋補償協(xié)議”,為無效協(xié)議。王某陽家屬又無確切的證據證實該協(xié)議真實、有效,據此事實理由,其訴請孫某等人履行協(xié)議,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對其訴請支付賠償款的主張,不予支持。

  馬某與原告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該“補償協(xié)議”屬道德義務贈予合同,屬不可撤銷合同,故原告方訴請馬某支付賠償款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馬某沒有得到其他受益人的授權或事后同意,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她所簽訂的“協(xié)議”僅能代表自己,只能處分自己應得的權益,有權處分數額僅限在交通事故一案賠償金中應得的份額。她應得的份額包括兩項:一是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因是馬某的生活保障金,依法不能贈予。二是死亡賠償金。依據法律規(guī)定,死亡賠償是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近親屬進行的物質補償。馬某作為同一順位的近親屬,應享有均等的賠償份額,她的應得份額為賠償金的四分之一,即111990.15元。王某陽家屬等人請求馬某履行協(xié)議,支付賠償款中她應得份額,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判決,馬某將其在王某銀交通事故案件賠償款中的應得份額111990.15元,支付王某陽家屬等5人。

  (來源:南陽晚報*南陽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