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葭 通訊員 王莉)借錢給朋友去投資并約定好利息,到期后卻未拿回自己的本金和應得的利息。近日,臥龍區人民法院判決趙某償還10萬元本金及利息。
借給朋友10萬元,到期后未見本息
王女士和黃某是老朋友。2014年9月,兩人在一起閑談時,黃某稱自己的男朋友趙某(后兩人于2015年結婚)是某投資管理公司的員工,從事投資擔保和存儲業務,如果進行投資,月息1分8厘。隨后,王女士分兩次將10萬元存款通過銀行轉賬存入黃某的銀行卡上,黃某和趙某向王女士出具了兩份收條,收條內容均為“今收到王某轉來5萬元整,存期6個月”,并分別約定在2015年3月14日和3月28日本息一次結清,收款人為黃某、趙某。
10萬元存款業務到期后,王女士多次催促黃某、趙某還款,但兩人推諉至今未支付10萬元本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遂訴至臥龍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雙方對于10萬元現金以及約定的利息均無異議,爭議的焦點集中在這10萬元是屬于民間借貸關系還是債權債務關系。王女士認為這10萬元是借給了黃某,黃某、趙某則認為這10萬元是王女士存放公司參加存儲的投資。
民間借貸需謹慎,要有憑證更要合法
臥龍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之間雖然出具的是收據形式,但約定有現金的收到時間,也有利息的支付時間,雙方權利義務明確,黃某、趙某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收取王女士存款的行為系投資管理公司授權的職務行為,趙某提供的公司申請表只能證明趙某與投資擔保公司間有存儲業務關系,不足以證明王女士與公司有借貸關系。故臥龍區人民法院認為王女士和趙某、黃某之間應為民間借貸關系,對王女士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判決趙某償還原告王女士10萬元本金及利息。
趙某與黃某不服判決,遂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事實予以認定,并查明趙某、黃某認可王女士并不持有投資公司的任何手續,公司對準趙某建立的合同關系并對準趙某支付收益。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臥龍區人民法院七里園法庭庭長康宏說:“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關系較為錯綜復雜,往往是當事人各執一詞。因此,不要覺得拿朋友的錢去做投資理財就不算借貸關系,訂立錢款合同時雙方都應小心謹慎,避免事后引發糾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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