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鄭報融媒記者從4月26日召開的“2017年省會反恐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上獲悉,鄭州對未執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以及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鄭州兩家物流公司開出了反恐大罰單。
2016年7月,鄭州市公安局在偵辦一起非法運輸違禁品案件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多次通過鄭州某翔運輸公司百榮分理處和河南某通物流有限公司百榮分部向全國多地寄遞違禁品。而兩家物流運輸公司既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也未執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
近日,在省會反恐辦和市交通委督辦下,管城區運管所依照《反恐怖主義法》規定,對鄭州某翔運輸有限公司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其他責任人分別處以1萬元、5000元罰款;對河南某通物流有限公司處以25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其他責任人分別處以1萬元、5000元罰款。
目前,涉案的兩家物流公司已將罰款繳納完畢。公安機關對其公司法人及相關責任人的其他法律責任,正在依法依規追究中。據悉,兩起罰單是迄今全省依照《反恐怖主義法》開出的最大罰單。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條、第八十五條對物流運營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規定: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前款規定的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
第八十五條規定: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
(二)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
(三)未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
鄭報融媒記者 張玉東 通訊員 沈豪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