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今報·猛犸新聞記者 韓爭強 通訊員 趙市偉 宋小然

  胡某和劉某相約去酒吧喝酒,酒后,劉某勸說胡某離開未果遂徑自回家。醉酒的胡某與酒吧服務員王某發生沖突后獨自乘車離開,不料在下車后翻越護城河墜河溺亡。胡某的父母將劉某、王某、該酒吧及護城河管理單位許昌市住建局一并告上法庭。8月11日,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判決劉某、酒吧、管理單位各承擔10%的責任,分別賠償61762元。

  今年3月的一天凌晨,胡某與朋友劉某相約在市區一家酒吧喝酒,中途該酒吧服務員一起陪酒。打算回家的劉某勸胡某一同離開但遭其拒絕,此時的胡某已神志不清,走路開始搖晃。當天凌晨4點40分左右,該酒吧結束營業,服務員勸胡某離開,胡某仍要堅持留滯,并與服務員發生沖突。胡某先對酒吧服務員打了幾拳,繼而服務員王某與胡某拳腳相向,后胡某獨自搭出租車離開。5點40分,胡某在護城河邊游走,隨后翻入護城河溺水身亡。事后,酒吧服務員王某被公安機關處以5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胡某事發時在某職業技術學院上學。許昌市住建局系護城河的管理機構,該局曾與許昌市政設施維修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特許作業合同》一份,授權許昌市政維修公司對城區的道路、排水、橋涵及附屬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作業。為此,胡某的父母認為劉某、王某、該酒吧及住建局對胡某的死亡負有責任,遂將其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0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胡某在酒吧出來后不久自己翻入護城河中溺水身亡,其自身原因是造成該后果的主要原因。酒吧服務員王某對胡某毆打也是造成該后果的誘因之一,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劉某作為與胡某一起喝酒的人,應當將其安全送到家中,劉某在胡某醉酒的情況下單獨離開酒吧,對胡某的死亡有一定責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許昌市住建局作為護城河管理單位,其對護城河的相關設施有安全管理義務,對胡某的死亡也存在一定責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某系酒吧服務員,其責任由該酒吧承擔。綜合本案,酒吧、劉某、許昌市住建局以各承擔10%的責任為宜。胡某父母的損失經核定為死亡賠償金544660元、喪葬費229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共計617620元。三被告各承擔10%,即617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