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王韶卿 通訊員 張勝利)21年前,在河南省新密市的一條鄉間小路旁的廢棄土窯內,年僅8歲的女孩郭某某被發現遭人強奸殺害。此案一度在當地產生相當惡劣的影響,案發時的廢棄土窯也成為附近家長和孩子們的噩夢。但由于當時的技術局限,警方未能及時查明犯罪嫌疑人。所幸天網恢恢疏而不漏,21年后,警方通過DNA比對鎖定犯罪嫌疑人劉新強,最后在新疆克拉瑪依將其抓獲。映象網記者從河南省新密市檢察院了解到,由該院最初辦理、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核準追訴的被告人劉新強強奸8歲幼女郭某某一案已于今年1月24日一審判決。
庭審中,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依法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劉新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在判決生效后賠償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2萬余元。
DNA鑒定技術鎖定犯罪嫌疑人
在新密市未檢科副科長付曉波的記憶里,20多年前,這起案件在當地曾引發較大恐慌,各種傳聞,人心惶惶。當時,兇案發生地是在一條鄉間小路旁的一孔廢棄土窯,附近幾個村里的娃娃們上學都會經過此處。據當地馬溝村村民介紹,遇難女童就是在放學回家的路上,經過廢棄窯洞時,被嫌疑人拖入窯洞內強奸,后用土埋在窯洞里。出事之后,孩子們不敢去上學了,放學上學都要家長接送。事發前,女童住在村內外婆家,父母都外出打工。
記者從偵辦此案的新密市公安局獲悉,21年間,警方對嫌疑人的追捕一直未間斷。付曉波說,此案的偵破也是依靠了高科技偵技手段。根據新密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于2017年3月1日出具的一份證明材料顯示:1996年11月26日,被害人郭某某被害,從其陰道內提取生物檢材。2013年3月18日,警方技術人員將以上檢材送至鄭州市公安局DNA實驗室進行檢驗,成功檢出一男性DNA,但數據庫里未能比對上嫌疑人。2016年12月26日,新密市公安局DNA實驗室從被害人的陰道擦拭物內再次成功檢出一男性DNA,檢測結果與鄭州市公安局的檢測結果相同。隨后通過河南省DNA數據庫進行比對,發現周口市鄲城縣虎崗鄉梁莊行政村村民劉新強符合對比要求。
2017年1月9日,公安機關找到了劉新強的哥哥,其透露劉新強已經20多年沒有回過家了,現在一人在新疆克拉瑪依油田打工。2017年3月1日,新密警方在新疆克拉瑪依抓獲劉新強;3月5日,警方通過移送劉新強的血樣、郭某某父親和母親的血樣檢測證實,郭某某陰道分泌物檢出STR多態性檢測結果,來源于劉新強的似然比率為1.087乘以10的21次方,可以認定系劉新強所留,劉新強有重大犯罪嫌疑。
隱身千米礦井21年不敢回家
2017年3月1日,克拉瑪依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接到河南省新密市公安局協查通報稱,“1996·11·26”強奸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劉新強疑似在克拉瑪依市出現,請求刑警支隊給予協查。接到協查通報后,刑警支隊支隊長趙勇要求支隊民警全力協助河南警方徹查此案,通過縝密梳理、分析研判各類關于劉新強的一切線索,快速鎖定了他的具體位置,并于當日在金龍鎮田園小區8幢樓房前,將犯罪嫌疑人劉新強抓獲。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劉新強如實供述了其在河南省新密市來集鎮某鄉村的一處破窯洞內,將8歲幼女郭某某強奸后殺害的案件事實。據劉新強交代,作案時他剛到新密市來集鎮某煤礦上班兩天。當天下午下班后他和工友到煤礦旁邊的小飯店吃飯,席間,劉新強一個人喝了1斤多散裝白酒,下午5點多鐘劉新強離開飯店順小路回住處。
半路上,劉新強發現了被害人郭某某一個人獨自行走,看到周圍沒有人,劉新強就起了邪念,試圖強奸她。趁郭某某不備,劉新強跑到她身后,用右手從她身前卡住她的脖子,把她抱到旁邊一個廢棄的窯洞內,劉新強把她按到窯洞內的地上,實施了強奸。強奸過程中,劉新強發現郭某某不動了,用手摸了摸她的鼻子發現沒氣了。他抓起旁邊從墻壁上塌下來的散土把她的尸首簡單埋了一下,然后就回宿舍睡覺了。
過了幾天,劉新強聽見有人說在窯洞內發現了一個小女孩死了,害怕被公安抓住,就辭職離開了原單位,跳槽到新密市來集鎮東于溝煤礦繼續下窯。幾個月后,仍然感覺難以安心的劉新強再度離開新密去了平頂山市寶豐縣的一個煤礦,干了兩三年之后,劉新強離開河南去了云南的一個煤礦打工。之后,再度輾轉貴州、唐山、遵化、西安、克拉瑪依等地當礦工。
21年來,劉新強大部分時間在小煤窯挖煤,過著不見天日的生活。由于擔心受到懲處,劉新強未敢結婚成家,每當聽到警笛響都會害怕,倉皇逃竄多個地區,并刻意選擇到最偏僻、最邊緣的煤礦,干最臟、最累、最苦、最差的活,每份工作干的時間都不長,頻繁地換地方,這些年來,幾乎沒有睡過一個安穩覺。
2017年3月5日,被押解回河南的犯罪嫌疑人劉新強對21年前的作案現場進行辨認,盡管時隔二十余年,現場也發生了變化,但劉新強仍能準確地辨認出新密市來集鎮其強奸殺害郭某某的作案地點,對當年實施作案時候的相關細節仍然記憶清晰。
潛逃21年強奸犯終獲死刑
據新密市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科長李愛民介紹,該案系全國首例由未檢部門成功辦理的核準追訴案件。該起案件從報請核準到成功獲判,歷時一年。犯罪嫌疑人劉新強實施犯罪時是1996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日,已過二十年。根據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辦案機關認為該案犯罪嫌疑人劉新強行為惡劣,手段殘忍,對被害人家屬及周邊村民造成的巨大影響至今沒有消除。為維護司法公平正義,遂決定對該案進行追訴。2017年3月10日,新密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經研究后同意了承辦人李愛民的意見,隨后該案依法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2017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被告人劉新強強奸幼女并致其死亡的行為,雖然已超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犯罪行為惡劣,后果嚴重,必須追訴。此后,依據管轄權規定,新密市檢察院隨后將此案移送上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18年3月,鄭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新強強奸致人死亡,被害人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案件發生對當地村民和學生造成恐慌,產生極其惡劣影響,檢察機關追訴被告人劉新強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也順應民意,利于社會穩定。法院同時也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期限,且其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遂判處劉新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劉新強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依照法律規定,判決在上訴抗訴期滿報河南省高級法院核準后方正式生效。
最高檢核準追訴此案,維護司法公平正義
新密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周學政對記者表示,近年來,中央多次強調,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全國所有司法機關的工作目的和意義。本案的偵結,很好地體現了這種精神。
據周學政介紹,最高檢核準追訴案件,決定對犯罪分子是否核準追訴時,一般要綜合考慮犯罪性質、后果與社會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犯罪造成的社會影響以及社會秩序恢復情況等多種因素。現實辦案中,一些情節和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重大犯罪,即使已經過了追訴期限,要是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影響,如果不追訴就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帶來其他負面影響。周學政認為,由最高檢行使核準追訴權,體現了對已過追訴時效犯罪追訴的極其慎重的態度,也有利于保證核準追訴結果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文中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