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報融媒·鄭州晚報記者 汪永森 實習生 劉旭 文/圖

  5月7日凌晨,停放在金水路大石橋下的13輛汽車遭鋼珠襲擊,現場車主稱損失可能超過10萬元,目前警方已展開調查。

  5月7日6時許,金水路與南陽路交叉口東南區域,一早前來取車的司機師傅看到停放在路邊的大巴車玻璃多處碎裂,機動車道上留下了玻璃碎塊和一枚枚鋼珠,當即撥打110報警。

  8時許,記者在現場看到,4輛噴涂有“外事”字樣的旅游大巴和一輛78路公交車占據了路口東南區域100多米的一段路面,這些車輛左側車身均有鋼珠擊打后留下的蛛網狀碎裂痕跡,多名民警進出大巴車廂或沿路查看著情況。

  “這種玻璃比公交車玻璃還大,維修更換時還得做好密封,幾輛車換下來可能得十萬塊錢。”一名大巴司機稱,6日夜間將車輛停放在了大石橋下,此前也是將車停放在路邊區域,這樣可以方便取車,但玻璃受損迫使他們不得不改變既定的出行計劃。

  除了路邊停放的大巴和公交車,在橋下停車場內的8輛汽車同時遭遇彈珠襲擊,而襲擊部位也是車的一側和前擋風玻璃,記者現場看到一輛黑色轎車的前擋風玻璃上留下至少4處鋼珠擊打痕跡。

  “車子停在停車場里,誰會想到還會出事,好多車主還不知道。”選擇在橋下停車場停車的一名司機稱,13輛汽車同時遭遇襲擊,從車輛停放的時間判斷事發時間處于凌晨時段,而深夜和凌晨橋下停車場也處于無人看管的時間。

  目前,仍有司機報警和聯系保險公司,警方在現場發現多枚鋼珠,市民如有相關線索可撥打110向警方舉報。

  相關鏈接:私藏、使用鋼珠槍,或面臨刑事處罰

  記者通過現場調查了解到,這些肇事的鋼珠可能來自鋼珠槍或彈弓。

  肇事者的行為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造成的損失價值300元以上,將面臨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有律師認為如果市民隨意用使用私自藏有的鋼珠槍,還可能涉及到其他犯罪。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發布《關于堅決禁止生產銷售鋼珠槍電擊槍催淚槍等仿真手槍的通知》,規定:對生產、銷售、使用仿真手槍式鋼珠槍的,按照違反槍支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從嚴處理,該逮捕的逮捕,該勞教的勞教,該治安處罰的予以治安處罰。

  1993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私藏鋼珠槍犯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通知》,規定:鋼珠槍是能發射金屬彈丸,可致人傷亡的槍支。各級人民法院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私藏鋼珠槍,構成犯罪的,應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