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報融媒·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高向南 彭超峰
一超市打贏了官司,可案件款沒有到手,自己卻又成了被告,還要賠償對方9萬余元,這是為何?
今天,執行法官介紹,原來,該超市沒有經過法定執行程序“私力救濟”惹的禍。
先來學一個法律名詞
“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靠自身的實力,通過實施自衛行為或者自助行為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
超市:被告不交租賃
2015年底,劉某和開封某超市簽訂場地租賃合同一份,租用后者位于開封幸福里的店鋪用于商業經營。2016年4月,劉某因故將租賃房屋關門停業,并停止繳納租賃費用。于是,該超市將劉某訴至法院。
龍亭區法院依法判決雙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劉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騰空該涉案房屋,并支付原告某超市租金、物業費、違約金共計11萬余元,雙方均未上訴,該民事判決書生效。
超市原告變被告
然而,該超市在判決書生效之前,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擅自將租賃房屋內物品騰出放于自己的倉庫內并造成部分物品損失。2016年12月2日,劉某得知房屋物品被超市拉走遂報警,并將超市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財產損失。
開封市龍亭區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超市賠償劉某各項損失共計9萬余元,然而超市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劉某遂向開封市龍亭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龍亭區法院執行法官考慮到雙方當事人案件的關聯性,為從根本上化解雙方矛盾,多次組織雙方協調,既耐心釋法,指出被執行人沒有經過法定執行程序,通過“私力救濟”存在的違法行為,又分析利弊,幫助其權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嚴重后果。
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在兩次判決債務互抵的基礎上,劉某另外補償超市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