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兒子肇事父親頂包 真相查明被拘十日
近日,新鄉縣交警大隊查處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嫌疑人孫某某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采取找人頂替的方式企圖隱瞞實情、逃避責任,事故中隊民警細勘精查、內詢外調,最終查明事故真相,并依法對肇事逃逸的孫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2月15日23時21分,新鄉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接群眾報警:在小冀鎮某電影院門口一輛白色轎車與一輛四輪電動車相撞,人員受傷被送往醫院。接警后,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中隊長王華馬上帶領民警趕赴現場。經民警詢問,報案人孫某自稱當晚22時32分,其駕駛自家的榮威牌小型轎車,沿新鄉縣民興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某電影院門口附近,與停在前方王某駕駛的電動四輪車相撞,造成王某及其女兒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在民警詢問事故詳細經過時,孫某敘述含糊不清,并不時詢問其兒子孫某某。民警對事故現場進行詳細勘查,發現肇事汽車的駕駛倉門不能打開,駕駛座位前后空間較小,與體態較胖的孫某駕駛明顯不符,這更引起了辦案民警的懷疑。


查清事故真相是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基礎。帶著疑點,辦案民警又調取了110報警記錄,根據報警手機號碼,又調取了事故發生后的2小時內的通話記錄,經過對多條信息篩選比對,民警確認事發時肇事司機并非孫某,而是體態瘦小的孫某的兒子孫某某。民警又圍繞當天車輛行進軌跡進行大量外圍調查,在大量證據面前,孫某如實供述了其冒充兒子、提供虛假證言隱瞞事故實情的違法事實。

目前,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孫某某已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相關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溫馨提醒:其實上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并不可怕,只要駕駛員立即停車報警、救助傷員,那也只是一起單純的交通事故,但如果駕駛員一時糊涂選擇了逃離,性質就完全不一樣了,肇事逃逸可是要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
所以提醒大家,在交通事故面前不要逃避,要冷靜的選擇救助傷員,保護現場,等待交警的處理,并勇于承擔起自己的社會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