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象新聞

  原標題:鄭州一法官讓原告代理人寫“判決書” 法院:正在調查

  大象新聞記者 邱延波 文/圖

  上街區法院監察室王喜榮出面回應此事

  法官,掌握著法律的天平,應該追求公平正義,寫判決書更是法官份內之事。然而,鄭州市上街區一法官卻讓原告代理人代寫“判決書”,自稱“我參考參考”。11月5日,上街區法院對此做出回應:已對此事展開調查。據了解,此前省高院在調查中發現有法官讓原告代表人寫判決書,對當事法官作出了嚴厲處罰。

  原告代理人王宏斌接受采訪

  不服交警處罰,車主狀告交警隊

  新密市民杜曉偉在車牌號為豫A7191N的重型自卸貨車前保險杠下方安裝了LED燈帶,距離車牌有30CM。2019年5月29日21時34分行至郭岳321省道劉寨鎮李崗路段時被新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攔下,當時LED大燈未在開啟狀態,民警責令杜曉偉打開LED燈后用執法記錄儀拍照取證。次日,新密市交通警察大隊以故意遮擋號牌對杜曉偉做出了處罰:罰200元,扣12分。

  杜曉偉承認私自加裝LED燈的事實,但認為并不構成故意遮擋號牌,向上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讓代理人寫“判決書”,“我參考參考”

  杜曉偉的代理人王宏斌認為:杜曉偉的車,在被查處時,LED燈并未開啟。新密市交通警察大隊在舉證期內并未提供杜曉偉故意遮擋號牌的其他證據,也沒有提交杜曉偉曾經打開該燈的證據,而《交通法》等相關法律條例均無安裝LED燈就是遮擋號牌或者意思相近的規定。

  2019年8月2日,上街區人民法院王永安庭長在上街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公開審理了此案。

  8月6日,王永安庭長致電杜曉偉的代理人王宏斌。電話里,王法官稱,拿刀的人不一定就殺人,(裝LED燈不一定遮擋號牌)。針對案件,兩人交換了意見。王宏斌說:“被告既沒有杜曉偉遮擋號牌的事實依據,也沒有裝LED燈就是遮擋號牌的法律依據,以遮擋號牌處罰確實不恰當”。

  最后,王法官要王宏斌寫一個“判決書”,他說:“你按照判決書的形式寫寫給我參考參考唄”,并且他在電話那頭給其描述判決書的樣子。王宏斌按照王法官的指導,寫了兩頁判決書,準備以微信或郵箱的形式傳給王法官。但法官堅持要求王宏斌拷在U盤上,當面送給王法官。

  王宏斌說,雖然法官最后沒有按照他寫的判決書來判,但他事后想想,法官讓案件代理人寫判決書的作法十分不妥。

  法院回復:目前已展開調查

  法官掌握著法律的天平,寫判決書,不僅是自己應盡的責任,更是涉及國家機密。“王法官讓案件原告代理人寫判決書,不管怎樣判,我覺得這種做法天下少見。”王宏斌說。

  11月5日,上街區人民法院對法官讓原告代理人寫判決書一事,做出官方回應。

  上街區法院監察室工作人員王喜榮稱,目前已展開調查。王喜榮說,該案一審判決后,原告杜曉偉于今天上午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預交上訴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目前一審判決尚未生效。

  王喜榮說:“下一步,對于反映的情況將進行深入調查,如果調查屬實,上街法院會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處理。若調查后發現情況不屬實,將依法維護法官的合法權益,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在今后的工作中,上街法院將加強對法官業務素質的培養,提高案件審判質效,增加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滿意度。另外,我們希望廣大群眾不傳謠、不信謠、明辨是非,同時歡迎大家對上街法院工作進行監督。”

  律師說法:法官缺乏責任心,涉嫌泄露國家機密

  鄭州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資深律師介紹,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類似現象,其實這是部分法官和書記員缺乏責任心,而且還涉嫌泄露國家機密。根據相關規定,在案件審結之前,司法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一方當事人透露案件結果。

  相關鏈接:法官讓原告代理人代寫判決書 被提請取消法官資格

  2005年,河南省高院調查發現,登封市人民法院盧店法庭法官韓錦喜在辦理案件中,4次接受原告及代理人劉某吃請,且與劉某有不正當交往。在其辦理的案件中有20余份判決書由劉某代為起草或抄寫,存在泄露審判工作秘密、私自制作訴訟文書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韓錦喜所在的登封市法院盧店中心法庭庭長曹學軍對下屬管理不嚴,監督不力,對上述事件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

  此事經登封市法院院長辦公會研究后,決定對曹學軍依法提請登封市人大委會免去其庭長職務;根據相關規定,給予韓錦喜行政記大過處分,建議市直工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法提請登封市人大常委會撤銷其審判員職務并取消法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