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王韶卿 通訊員 陳路路)自鄭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開展“大干三十天,決戰六月份”專項行動以來,分局交管巡防大隊積極響應,嚴格按照分局黨委要求,聚焦群眾關心關注的“盜搶騙”違法犯罪活動,重拳出擊,精準打擊,取得了顯著成效。

  2020年6月5日上午9時許,報案人張某稱其停放在宏達路路邊的一輛粉色電動車被盜,柳林分局交巡大隊民警軒兆明、楊志華了解情況后迅速與分局視頻隊結合,調取監控錄像,通過查看監控發現:凌晨2點多有兩名年輕男子將報案人的電動車騎走,視頻隊員立即展開視頻追蹤,最后鎖定嫌疑人將盜竊的電動車停放在了政四街經一路一個小區內,隨即交巡大隊二中隊中隊長軒兆明立即安排隊員尋找這輛電動車并蹲點守候。

  當天下午15時許,民警發現有三名男子在該電動車旁東張西望,經過比對確定其中兩人就是凌晨盜竊電動車的男子,民警立即上前抓捕,被抓后兩名男子對盜竊行為供認不諱,稱現場的第三人王某是事先聯系好收贓車的,民警遂將現場的三名嫌疑人帶回了分局。

  經訊問得知,盜竊電動車的兩人劉某(14歲)和張某(16歲)均為在校學生,收贓的王某還交代了其之前有偷盜的事實。訊問過程中,細心的民警發現其中一名嫌疑人四肢均有明顯外傷,另一名嫌疑人也有不同程度受傷,這一情況讓民警起了疑心。再三細致詢問,其中一人終于說出實情:原來這些傷都是6月5日早上被毆打所致,打他們的是以李某陽、李某明為首的一伙人,因為其掌握了自己的電動車是被劉某和張某偷走的證據,便向劉某和張某索要高額錢財,兩人稱沒有那么多錢,李某陽、李某明便伙同其他兩人對劉某和張某二人進行毆打,并在附近賓館內軟禁二人讓其湊錢,后二人謊稱家中有急事,湊了500元給對方并保證以后有了錢再給才得以脫身。

  為了盡快湊錢,劉某和張某決定再偷一輛電動車,并且約了收贓的王某,第二天下午15時許到停放電動車的小區內會合,三人被蹲守抓捕的民警抓個正著。

  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民警意識到案件的嚴重性,立即準備帶領隊員們對李某、佳某等人實施抓捕。根據劉某與張某的供述,當天晚上8時許,順利在某賓館內將李某等四人抓獲。

  目前,嫌疑人張某豪與王某以涉嫌盜竊被刑事拘留,李某等四人以涉嫌搶劫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此案件也給廣大父母敲醒了警鐘。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一界限。

  2020年5月,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擬提交議案,建議以修正案的形式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調整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從原來的十四周歲下調為十三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