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洛陽交警公布2020年洛陽市“十大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0雖然快要結束

  但那些危險瞬間始終警鐘長鳴

  洛陽交警整理公布

  2020十大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望大家引以為戒

  1、駕駛機動車超速,駕駛非機動車違法上機動車道行駛。

  事故基本情況:2019年12月22日8時15分,吉某駕駛小型轎車沿開元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伊河橋東頭西116米處,遇馬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同方向在前行駛,由于吉某駕駛機動車超速(限速:70km/h,鑒定車速:84-87km/h)行駛,加之馬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致使小型轎車右側前部與馬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左側后部發生碰撞,小型轎車右前輪爆胎,該轎車右側前部又與同方向在前在非機動車道內劉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后部左側發生碰撞,造成馬某當場死亡,劉某受傷,三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 1、吉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負該事故主要責任。2、馬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應負該事故次要責任。

  2、醉酒駕駛摩托車、貨運車不按規定張貼反光貼

  事故基本情況:2020年2月22日20時45分許,陳某未戴安全頭盔、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7mg/mL)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定鼎門街由南向北行駛至關林路口處時,遇張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頭北尾南停在該處等候路口信號燈,由于陳某未戴安全頭盔、醉酒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加之張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后部防護裝置和反光標識不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標準且未辦理貨運車輛入市通行證,致使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及陳某肢體與重型自卸貨車尾部相撞,造成陳某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1、陳某未戴安全頭盔、醉酒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應負該事故主要責任。2、張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后部防護裝置和反光標識不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標準且未辦理貨運車輛入市通行證,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應負該事故次要責任。

  3、醉酒后駕駛電動兩輪車單方事故

  事故基本情況: 2020年3月22日22時17分許,杜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8mg/mL)駕駛兩輪電動車沿濱河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牡丹橋隧道西入口處,兩輪電動車左前部與事故現場道路北側道沿及水泥護欄相接觸,杜某肢體與事故現場道路北側水泥護欄相接觸,造成杜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杜某醉酒駕駛兩輪電動車,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4、無證、不帶安全頭盔且醉酒后駕駛摩托車違法載人

  事故基本情況: 2020年4月6日23時15分許,杜某駕駛兩輪摩托車載李某未戴安全頭盔沿九都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九都路王城大道由西向東方向下穿隧道東出口東12.7米處時,遇楊某駕駛登高工程車頭東尾西停放于該處,兩輪摩托車與登高工程車左后輪胎發生碰撞,杜某、李某肢體與登高工程車后部發生碰撞,造成杜某、李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杜某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79mg/100ml)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使用登高工程車在施工時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其行為違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負該事故次要責任。

  5、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且在道路上超速行駛

  事故基本情況: 2020年5月6日21時52分許,史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80.9mg/100ml)駕駛小型轎車沿洛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二廣高速橋下東17.5米處時,遇張某駕駛液壓挖掘機在該處由南向北橫過道路,小型轎車前部與挖掘機左側發生碰撞,造成史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史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行駛時超過限速標志(限速40km/h,鑒定速度57km/h)標明的最高時速,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應負事故同等責任;張某駕駛挖掘機違反交通標線橫過道路,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應負事故同等責任。

  6、駕駛機動車轉彎時不文明駕駛(未禮讓行人)

  事故基本情況: 2020年5月25日15時30分許,劉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公交車)沿紗廠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道南路口處向東左轉彎時,遇姚某由北向南步行橫過道南路至該處,由于劉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致使大型普通客車前部與姚某肢體相撞,造成姚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劉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 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姚某不負事故責任。

  7、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未保證安全強行超車

  事故基本情況: 2020年7月12日15時55分許,郭某駕駛大客車沿澗西區嵩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利星小區門口處時,遇李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載易某沿嵩山路同方向在前行駛至該處,大客車右側后部與二輪電動車左側相接觸后二輪電動車倒地,造成易某受傷經醫院搶救2天無效死亡、李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郭某駕駛大客車超車時未與被超車輛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李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6.0mg/100ml)駕駛二輪電動車違法載人且未靠車行道右側行駛,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

  8、駕駛機動車通過無信號燈控制的丁字路口時不減速慢行,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電動車且在丁字路口隨意停車

  事故基本情況:2020年8月15日12時40分許,段某駕駛小型汽車沿濱河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東方今典路口時,遇喬某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電動車(經鑒定為兩輪輕便摩托車)沿濱河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該處,將車輛頭西尾東停于道路北側,致使小型汽車前部右側與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后又與濱河南路北側道沿上的垃圾桶發生碰撞,造成喬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及垃圾箱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段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且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負事故主要責任;喬某未戴安全頭盔、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且在交叉路口臨時停車,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負事故次要責任。

  9、無證、酒后駕駛機動車且肇事逃逸

  事故基本情況:2020年10月9日3時14分許,陳某駕駛小型轎車沿漢屯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漢屯路置隆花園北停車場納爾斯口腔門診部門口處時,遇徐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處,由于陳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致使小型轎車行駛至該處時突然向左轉向,其前部與行駛至該處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左前部及徐某肢體發生碰撞;普通二輪摩托車倒地后前部又與頭東尾西停放在路南側停車位內的一小型轎車前部左側發生碰撞;小型轎車與普通二輪摩托車及徐某肢體碰撞后駛入路外停車場內,其前部與停放在停車場內的兩臺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五車受損,徐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陳某棄車逃逸。2020年10月9日9時30分許,陳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事故原因和責任:陳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事故發生后棄車逃逸,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負該事故全部責任。

  10、駕駛未依法登記的超載貨車通過斑馬線時未文明駕駛

  事故基本情況:2020年12月12日14時26分許,楊某駕駛無號牌洗掃車沿景華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周山大道口西大張超市門口處,遇行人趙某帶領朱某由東北向西南通過道路,由于楊某駕駛未登記的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致使洗掃車前部右側與趙某及朱某肢體相接觸,趙某及朱某倒地后洗掃車右側輪胎及底盤擠壓趙某、朱某肢體,造成朱某當場死亡、趙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楊某駕駛未登記的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核定載物:4155kg,實際載物:5660kg),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負該事故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