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店門口拉繩不讓停車,遭勸阻發病死亡索賠38萬 法院:不擔責》

  怕影響店里生意,一店主拉繩將店門前公共停車位攔起來,熱心路人文明勸阻,不料店主突發疾病死亡,店主家人起訴勸阻者,索賠38萬元。勸阻者要不要對店主的死亡承擔責任?一起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的。

  案情:店門口拉繩不讓停車,遭勸阻發病死亡

  付某夫婦在南陽某初中校門口做生意,怕店里生意受影響,他們用一根紅繩把門前的公共停車位攔起來不讓停車。

  今年1月5日中午,一名騎電動車的初中生鉆過紅繩將電動車停在停車位上,付某看到后與學生發生爭執。路過的南陽市市政管理處道路停車監管中心工作人員李某出于職業習慣及個人熱心,上前對付某進行詢問并勸阻。李某走后,付某妻子范某發現丈夫倒地不起。付某送醫后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第二天,接到警方通知時,李某才得知付某死亡。范某說付某患有先天性高血壓。范某和兒子將李某訴至南陽市宛城區法院,索賠38萬余元。

  判決:路人勸阻與店主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行為本身不會造成付某的死亡,付某自身患有先天性高血壓,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突發疾病不幸死亡,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李某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于為維護公共利益的仗義執言,應當予以支持和鼓勵。

  李某此前不認識付某,也不認識停車的初中生,更不可能知道付某有高血壓病史,不存在加害付某的故意,李某離開時并不知曉付某出現意外并摔倒,不存在延誤救治的過失情形,李某對付某的死亡無法預見,不存在疏忽或懈怠,也不存在過錯。

  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目前,該案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說法:勸阻行為合法正當,應予以鼓勵并倡導

  承辦法官劉琳瑜表示,李某對付某的行為予以制止,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踐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積極表現,也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及義務,這種行為應予以鼓勵并倡導。

  省人大代表丁旭萌點評認為,法院裁判文書在裁判是非的同時,要承擔起公民維護合法權益尤其是公共利益的堅強后盾、引領人民群眾價值判斷、弘揚社會正能量的重任,成為弘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典型。(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