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洛陽發布10起安全生產典型案例》
10月25日,記者從洛陽市應急管理局獲悉,該局發布10起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典型案例,進一步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求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做到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
案例一:洛陽某石化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23年5月9日,偃師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洛陽某石化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偃師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參照《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法>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嵩縣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23年6月13日,嵩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嵩縣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嵩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參照河南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法>相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1年版)》,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洛寧縣某加油站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23年6月14日,洛寧縣應急管理局在對洛寧縣某加油站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加油站主要負責人李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洛寧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參照《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法>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對該加油站主要負責人李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瀍河區某裝備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23年8月1日,瀍河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洛陽某裝備制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萬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瀍河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參照《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法>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萬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洛陽某工貿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23年8月7日,新安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洛陽某工貿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韓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新安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參照《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法>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韓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洛陽某保密設備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23年8月23日,洛陽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洛陽某保密設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布某未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洛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參照《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法>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布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洛陽某保健品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23年5月5日,洛陽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洛陽某保健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未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洛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參照《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法>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作出罰款人民幣3.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洛陽某機械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23年6月26日,洛陽市應急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洛陽某機械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未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洛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參照《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法>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洛陽市某辦公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23年5月16日,洛陽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按照年度執法計劃在對洛陽市某辦公家具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山某未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洛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參照《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法>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山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洛陽某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23年4月18日,洛陽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洛陽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吳某未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洛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參照《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法〉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吳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5萬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來源:洛陽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