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公民有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案情:金明區人民政府對張冬亮等人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審查后,作出《金明區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告知書》。張冬亮等人收到該告知書后,向金明區政府郵寄了補正材料,被金明區政府拒收。張冬亮等人遂以政府不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為由提起訴訟。
結果: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冬亮等人向金明區政府提出申請后,根據金明區政府的要求郵寄補充材料,但金明區政府拒收,逾期不予答復,其行為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故判決責令金明區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對張冬亮信息公開的申請作出答復。一審判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意義: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充分肯定了公民對政府工作的知情權,除法定的保密事項外,政府工作一律對公眾公開。對公民的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及時答復。現實中,一些行政機關習慣于舊的工作模式,不愿意讓群眾知道行政機關的工作情況,對信息公開不積極。本案中,政府拒收補充材料,逾期不予答復,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法院的判決有力地監督了政府行為,為公民的知情權提供了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