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可異地放貸

  目前,省內各省轄市公積金貸款已經叫停了異地放貸。此次,《意見》明確要求省內可異地貸款。要求,全省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實現全省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職工在戶籍地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可持就業地繳存證明向戶籍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與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在2015年6月30日前實現免費聯網,方便查證申請人的房產情況,提高服務效率。

  另外,建立住房公積金調節機制。繳存職工在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時,可向同城任何一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相關單位不得拒絕受理。

  戶籍地和就業地在同一城市的繳存職工到轄區外購房,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給予積極支持。對結余資金多、個貸率低于85%的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包括省直部門、行業系統),省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可統籌調劑資金,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可同時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

  《意見》放寬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與省直及鄭州市級公積金新政相比,職工購買自住房的,可憑5年內的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并可同時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房價總額。據了解,目前鄭州市規定的是2年內。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可憑無房產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非本行政區域戶籍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申請一次性銷戶提取。

  房企融資政策

  符合條件企業可發行債券融資

  針對開發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意見》要求各家銀行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支持資質良好、誠信經營的房企開發建設普通商住房,積極支持有市場前景的在建、續建項目的合理融資需求。

  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和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住房項目,項目最低資本金按20%執行,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擴大開發企業市場化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融資工具。積極穩妥開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試點。

  對于房地產企業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停車場和養老地產項目的,可按照國家相關要求發行專項建設債券。

  保障房建設

  政府可收購商住房用作保障房

  鼓勵商品住房存量較多的省轄市、縣(市)購買符合條件的商品住房作為棚戶區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賃住房,所購買商品住房的戶型面積標準可適當放寬,作為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的,單套面積可放寬到144平方米;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單套面積可放寬到90平方米。

  《意見》提出,要重點采取支持棚戶區居民自主購房、政府購買存量房源和貨幣補償等貨幣化安置方式。在城中村改造中,要適度控制城中村改造的實物補償標準,鼓勵實行貨幣安置。省轄市、縣(市)政府要引導、支持、幫助拆遷居民用貨幣補償款自主購買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