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類房屋不得出租
當前,房屋租賃特別是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基本上沒有納入政府管理,城市房屋出租存在出租房屋不安全、消防措施不完善、治安混亂等問題,由“群租”、“住改商”、危險房屋出租等造成火災致人傷亡、房屋倒塌事件時有發生。從源頭規范租賃市場秩序。《辦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五項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屬于違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四)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或者用途的;(五)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房屋出租如何征稅
根據稅法規定,房屋出租需要繳稅。一是房產稅,按照月租金的12%征收;二是營業稅,按照月租金的5%征收,加上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合計在5.5%左右;三是土地使用稅,鄭州市對城市建成區劃分了5個地段,按面積計征;四是印花稅。2012年以前,鄭州市按照綜合稅率5%進行征收。鄭州市根據實際情況,經與相關部門協調,對個人出租房屋的,月租金在3萬元以下的,按照月租金的4%征收。
據介紹,凡是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以真實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記載的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對于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出租房屋納稅人,個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月營業額在3萬元以下的免征營業稅。
其中,個人出租住宅用于居住,月租未達到3萬元起征點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和土地使用稅,全部免征,只針對房產稅,按照租金收入的4%進行征稅。舉例來說,房屋月租金1000元的話,需要繳稅40元;如果超過3萬元,則需要繳納營業稅(月租金的1.5%)、城建稅(營業稅數額的7%、5%、1%)、教育費附加(營業稅稅額的3%)、地方教育附加(營業稅稅額的2%)、房產稅(租金收入的4%)、個人所得稅(租金收入的2%),印花稅和土地使用稅免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