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記者 趙振杰
近日,公安部和民政部下發通知,不再出具包括親屬關系和單身證明等材料,也就是不再開具所謂的“我媽是我媽”這樣的證明。那么,親屬間房產贈予、轉讓、低價售賣時的稅收優惠怎么認定?家庭唯一住房契稅優惠怎么認定?
9月28日,記者從省地稅局了解到,該局于9月25日連下兩份特急文件,針對這兩個問題給出解決辦法。
9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關于如何認定契稅納稅人婚姻狀況有關問題的意見》,明確指出:為做好契稅征管工作,對申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稅優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申報納稅時,不再要求納稅人出具民政部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如果納稅人為成年人,可暫結合戶口簿、結婚(離婚)證等信息判斷其婚姻狀況。無法做出判斷的,可要求其提供承諾書,就其申報的婚姻家庭狀況的真實性做出承諾。如果納稅人為未成年人,可結合戶口簿等材料認定家庭成員狀況。
9月25日,省地稅局為此下發豫地稅函(2015)325號特急文件,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意見并制訂《婚姻家庭狀況承諾書》。
除家庭首套房外,親屬間的房產低價買賣也存在著稅收優惠。
同樣是25日,省地稅局下發豫地稅函(2015)324號特急文件,就如何確認“親屬關系”問題作出通知:在存量房交易中,稅收申報價格明顯偏低,且提供的正當理由是存量房交易雙方為“父母與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關系”的(僅適用于住宅類存量房的交易),納稅人應當提供戶口本(簿)、戶籍資料或其他有效證明資料。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以上資料的,由納稅人填寫《直系親屬關系存量房交易承諾書》。
據省地稅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盡管不再需要公安、民政等部門開具的證明,只需填寫承諾書,但承諾書絕非可以隨隨便便簽的。如果為少交稅填寫虛假證明,不僅有個人信用風險,還可能招致更嚴重的后果。
省地稅局文件中明確規定:對交易信息、資料認真歸檔,定期抽查、核實,對虛假申報造成稅款流失的要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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