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報融媒記者 王紅
為切實維護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出臺《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可轉移接續
政策規定,參保人員在河南省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含中央駐豫機關事業單位,下同)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跨省份)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其中,參保人員經組織批準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調入企業參保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參保人員因其他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原單位負責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但參保人員離開機關事業單位12個月內到企業重新就業或靈活就業,且男性未年滿50周歲、女性未年滿40周歲的,經本人申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直接轉移至重新就業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
參保人員跨省份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轉移比照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轉移接續在企業參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后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不轉移參加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劃轉時采取實賬方式劃入,不能實賬方式劃入的,也可采取記賬方式劃轉,但應在工作人員退休前記實。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后待遇計發分類實施
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所對應的待遇領取地的視同繳費指數標準確定;過渡期內老辦法待遇標準中的退休補貼標準,根據2014年9月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對應的待遇領取地退休補貼標準確定;其中跨省份流動的,在其他省份參保繳費時段的實際繳費指數,可以按照本人相應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也可以按照本人相應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和原繳費省份對應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就高不就低。
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參保的,其視同繳費指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確定。
改革后,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期內達到退休年齡的,可參照待遇領取地同等條件(如職務、技術職稱等)人員的標準,確定其老辦法待遇標準,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計發養老待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過渡期之后達到退休年齡的,直接按照新辦法計發養老待遇。其他類似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后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多重養老保險關系“先轉后清”
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后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下列規定清理。
參保人員同時在兩地以上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它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其中,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清理同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要暫停支付其養老金,并及時通知領取人自行選擇其中一個社保經辦機構作為今后養老金的發放機構,其他重復發放養老金的社保經辦機構對其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個人賬戶退還金額應扣除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對不足抵扣的,要責令本人如數退還。參保人員選擇為繼續發放養老金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在確認參保人員其他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清理后,方可恢復發放其養老金。需要補發的,按規定辦理補發手續。
符合條件職業年金可補記
參保人員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根據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以實賬方式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其原所在單位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不符合上述規定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補記職業年金。
參保人員從企業再次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本人退休時,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同時補記職業年金的本金及投資收益劃轉到待遇領取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若參保人員在退休前從機關事業單位又流動到企業的,不再重復補記職業年金,原補記的職業年金轉移和管理運營按規定執行。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保留人事關系期間,可暫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離崗創業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中個人承擔部分由本人負擔,可委托原單位代扣代繳;單位承擔部分由單位按原渠道繳納。待其正式辦理離職后,根據其重新就業情況,按照本通知規定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前所在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存在欠費的,參保單位應補足該參保人員及其對應單位繳費部分欠費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再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參保單位不補繳欠費的,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應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不轉移基金,之后也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