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本報訊(記者 張杰 李鵬飛 通訊員 劉向科 李亞男)人在鄭州,隨身攜帶的銀行卡卻在外地被人刷卡消費14.03萬元。鄭州市民郭先生與銀行交涉無果后,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被盜刷的現金14.03萬元。昨日,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原告卡在身上卻被異地刷卡

  今年58歲的郭先生在鄭州某公司工作。2014年8月19日14時許,郭先生在公司開會時收到某銀行發(fā)的一條短信,告知他的銀行卡8月19日14時19分在外地一個POS機上跨行消費14.03萬元。郭先生隨即帶著該銀行卡去ATM機查詢,發(fā)現卡內確實少了14.03萬元,便撥打110報警。

  警察讓郭先生速去某銀行查詢,并讓其到經偵大隊報案。經公安機關調查,刷卡的POS機是在山東省東明縣一家上海老廟黃金銷售店使用,該金店的監(jiān)控錄像顯示,8月19日14時許,一成年男子在金店刷卡消費14.03萬元購買黃金。而在同一時間原告在鄭州公司開會,銀行卡也在郭先生身上。

  郭先生訴稱,被告管理不善致使原告的存款被消費支出,被告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支付存款14.03萬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的存款利息61.7元。

  被告先刑事,再民事

  某銀行作為被告辯稱,本案無證據證明原告的儲蓄卡被他人復制、盜取,相關交易產生的后果應視為原告本人承擔;即使原告的儲蓄卡被他人復制、盜取,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責任亦缺乏依據;儲蓄卡被他人復制、盜取涉及犯罪行為,應通過刑事程序處理。

  某銀行請求法院中止該民事案件審理,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決定相關的賠償問題。

  法院銀行應承擔違約責任

  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是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其處理不以刑事案件偵查結果為前提。儲戶將存款存入銀行,銀行有義務保證存款的安全,銀行由于技術漏洞而未能保證銀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并由此造成儲戶損失,銀行有義務負全部責任賠償儲戶的損失。從山東省東明縣五四路上海老廟黃金店的監(jiān)控錄像可以看出,實際刷卡人使用的卡片背面顏色是草綠色的,由此可以確定實際刷卡人消費時使用的卡片為復制的偽卡。作為儲蓄合同憑證的真銀行卡沒有用于交易,而是實際消費人持偽造的銀行卡進行交易,不能視為就該筆款項原告已經進行了支付。雖然原告有妥善保管自己賬戶密碼的義務,但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存在泄露銀行卡信息和密碼的過錯。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辯稱根據約定相關交易產生的后果應視為原告本人承擔,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某銀行向原告郭先生支付存款本金14.03萬元,并支付2014年8月19日至2014年9月25日之間的利息6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