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wǎng)-大河報

  這是一起發(fā)生在16年前的故意殺人案。兩年前,犯罪嫌疑人趙開山落網(wǎng)。當其成為被告人時,卻由于當庭翻供、證據(jù)單薄等原因,他被擬判無罪。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蔡寧親自聽取匯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親自閱卷……

  □高傳偉 唐懋鎣 孟紅梅

  10月24日,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準了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趙開山故意殺人案的一審判決,使這起人命關天的重大案件,在審判、檢察機關密切配合下,在兩家主要領導關注重視并親自閱卷、指導下,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當庭翻供擬判無罪

  16年前的1998年1月9日早晨,夏邑縣陳家村11歲女孩趙小敏失蹤了。家人遂四處尋找,三天后在該村的一個蘋果園發(fā)現(xiàn)有新鮮土壤翻動痕跡。人們在此處挖掘后,發(fā)現(xiàn)了趙小敏的尸體。夏邑縣公安局接到報案,于當日立案偵查,經(jīng)調(diào)查取證、現(xiàn)場勘查后,認為同村村民趙開山有重大作案嫌疑。因為案發(fā)前,趙開山去過死者家,有作案時間;系單身男子,有作案動機。然而,就在案發(fā)后的第二天,趙開山就外出了,且去向不明,直到12年后的2010年1月4日,公安機關才接到舉報,在山西省沁水縣城關鎮(zhèn)一出租屋內(nèi)將其抓獲。經(jīng)訊問,趙開山對殺害趙小敏并將其尸體掩埋后潛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3月8日,夏邑縣公安局以涉嫌強奸、故意殺人罪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其間退回補充偵查兩次。

  2012年1月,商丘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趙開山提起公訴。然而,就在此后不久,省檢察院卻接到了承辦趙開山故意殺人案的商丘市檢察院的報告。報告稱,趙開山故意殺人案一審開庭中,被告人趙開山當庭翻供,稱以前的供述是自己編的,理由是“怕被公安打,知道自己被懷疑上了,跑不掉”。據(jù)此及根據(jù)該案證據(jù)體系單薄等原因,審理該案的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擬判被告人趙開山無罪,建議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接到報告,省檢察院在該院檢察長蔡寧指示下,成立案件督導組,立即趕赴商丘對案件處理及補充完善證據(jù)工作提出具體督導意見,并由該院副檢察長賀恒揚直接參辦,對該案直接督導。

  排除合理懷疑

  2013年6月,省檢察院案件督導組成員郝姣、謝衛(wèi)紅等,針對趙開山當庭翻供理由,遠赴山西沁水,對抓捕、訊問趙開山的兩名山西公安民警核實情況,以確定趙開山被抓獲后第一次有罪供述的自愿性、真實性及合法性。

  經(jīng)了解,辦案人員發(fā)現(xiàn),山西警方在第一次訊問趙開山時,并不掌握本案詳細案情,且河南警方也不在場,沒有參與訊問。而趙開山在被抓后表情平靜,曾對抓捕民警表示,“事情總要有個了結,自己殺了一個小女孩”。在被河南警方帶走時,趙開山還隔著車窗對與其同居多年的山西女子張某某說:“這一去估計再不能回來,讓你受苦了。”同時,經(jīng)調(diào)查,山西警方在對趙開山的訊問過程中無逼供、誘供等違法行為。這一切都表明,對趙開山第一次訊問筆錄的產(chǎn)生,過程自然、程序合法。

  而正是在此次訊問中,趙開山不僅詳細供述了想強奸被害人的犯罪動機,還供述了因被害人反抗,將其扼頸殺死后埋尸土坑內(nèi)的犯罪事實。趙開山逃離家鄉(xiāng)時,被害人尸體尚未被找到,他并不知曉現(xiàn)場勘查的情況,而他在此次供述中的土坑掩埋被害人尸體及棉褲,被害人尸體的衣著特征,與現(xiàn)場勘查筆錄基本一致;其供述的扼頸殺人方式與尸檢報告記載的“被害人系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相互印證,其有罪供述可信度較高。在能夠排除指供、誘供和被告人了解現(xiàn)場勘查情況的情形下,若非親身經(jīng)歷,不可能知曉案件細節(jié)。

  郝姣等辦案人員的心中有了底,但并沒就此下結論,而是窮盡可能,查漏補缺,排除合理懷疑。辦案人員不僅取得了趙開山兩個弟弟證實趙開山在潛逃期間,曾向他們講述是其殺害了趙小敏的證人證言,還了解到趙開山對與其同居多年女子張某某說謊,隱瞞罪行等事實,有力地補強了趙開山的有罪供述,進一步證實了其翻供理由的不合情理及不能自圓其說。

  從無罪到死刑

  該案引起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在主要領導的指導下,2014年9月4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開山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宣判后,趙開山表示認罪服法,不上訴。

  復核期間,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副院長田立文親自審閱該案卷宗,張立勇兩次主持召開審委會研究此案。10月24日,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準了由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趙開山故意殺人案一審判決。

  11月26日,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蔡寧對該案作出批示,指出該案特別是在排除合理懷疑、查漏補缺上做了大量工作,為案件最終判決奠定了基礎,同時也對全面準確貫徹疑罪從無原則有新的啟示意義。

  “此案由最初的擬作無罪判決到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經(jīng)歷了曲曲折折的過程。此案的成功辦理,也說明法、檢兩家配合協(xié)調(diào)非常重要。”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賀恒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記者了解到,對于疑難重死刑案件,省人民檢察院形成了省院直接閱卷審查的督辦模式,對事實、證據(jù)有異議的案件進行督導,并由上級院直接閱卷審查。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變以往僅僅聽取案情匯報為直接閱卷審查,其優(yōu)勢是指導更有力,可以轉(zhuǎn)變原承辦人員審查案件的固有視角和先入為主的觀念,可以有效地協(xié)調(diào)兩級檢察、審判機關共同研究處理重大疑難案件。

  從無罪到死刑,該案的成功辦理發(fā)人深思。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是現(xiàn)代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價值取向。但在保障人權方面,不僅要保障被告人的人權,也要注重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人權。作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檢察機關更應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科學執(zhí)法觀,勇于付出,敢于擔當,加強對刑事司法活動的監(jiān)督,既要防止冤枉好人,同時也不能放縱犯罪,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