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駐馬店市確山縣留莊鎮譚莊村村民汪某現年49歲,今年7月4日深夜,他在村頭的河溝里“奮戰”數小時,逮了87只癩蛤蟆,打算賣到黑市上換倆錢。沒想到,他剛上公路,就被巡邏的民警抓獲,87只癩蛤蟆被及時放生。7月17日,汪某被依法逮捕。

  “因非法狩獵‘三有’野生保護動物——蟾蜍的數量超過50只,涉嫌非法狩獵重大案件。”確山縣法院表示,司法界和社會各界都在關注這一案件的審理進展,此案現 已審結,認定汪某違反狩獵法規,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依法判處拘役3個月。法庭上,被告人汪某當庭認罪悔罪,痛哭流涕地說:“(以前)真的不知道逮 癩蛤蟆會犯法。今后,再也不干逮麻雀、捉癩蛤蟆之類的事了。”

  相關案例

  據悉,2012年,浙江有3人因捕獲203只“三 有動物”青蛙被判刑;2013年,新密一男子因捕獲曾是“四害”的麻雀300余只被判刑;2013年,云南省景東縣3兄弟非法捕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林麝、 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斑羚、“三有動物”赤麂被判刑。3兄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1年8個月和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3000 元。

  前不久,周口市扶溝縣的田某等6名農民,用自制的捕捉工具捕捉1600余只野生壁虎,被警方以涉“非法狩獵犯罪”刑拘。

  法律問題 逮多少只癩蛤蟆算違法?

  河南鼎榮律師事務所的張建偉律師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 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 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對于“三有動物”,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私自 捕捉20只(條)以上就構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屬于重大刑事案件。

  我們平時比較常見的白鷺、八哥、喜鵲、青蛙、野豬、松鼠、麻雀、蟾蜍、黃鼠狼、刺猬、壁虎等均屬“三有動物”的范疇。

  群眾疑問決定禁獵區、禁獵期誰說了算?

  “決定禁獵區、禁獵期誰說了算呢?”不少群眾發出疑問。記者了解到,具體動物保護事項的權力都在地方林業機構的手中。每個地區因地制宜,對禁獵區、禁獵期的定義各有不同。

  據悉,我省禁獵期為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禁獵期間,除科學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形外,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獵捕鳥類的行政許可申請一律不予審批。1700多種“三有動物”,私逮一只(條)就違法。數量多了就會造成犯罪,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友“旭日”表示,確立禁獵區、禁獵期是好事,可惜地方林業機構在禁獵區等方面的規定常常模糊不清,且禁獵規定也只是下發下屬單位了事,少有禁獵區建立標示告知普通民眾,不少人也因此“中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