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記者攝像機,此人已被刑拘
警方:“飆車”一律頂格處理 集中曝光“飆車族”
當晚交警在鄭東新區共盤查車輛400余輛,處罰闖禁行交通違法行為35起,處罰不按規定使用燈光交通違法行為120起,查處酒后駕駛交通違法行為3起,查處無證駕駛交通違法行為1起,暫扣機動車3輛。
警方表示,“飆車”行為易引發追尾、翻車等嚴重交通事故,“飆車族”在追求個人刺激的同時,不僅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也嚴重威脅了群眾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干擾了道路交通秩序。從現在起到2015年底,鄭州警方將硬起手腕、揮出重拳,不間斷開展對“飆車”的集中嚴查行動。對查處到的“飆車”、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一律頂滿格嚴肅處理。在交警部門正常查處過程中,駕駛員要服從交警的指揮,主動出示證件,千萬不要出現惡意闖崗、逃逸甚至暴力抗法事件。遇到阻礙執行公務情形的,屬地分局將依法對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進行處理;對于暴力抗法、暴力阻礙公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對其采取刑事處置措施。
警方也接受媒體和群眾線索舉報,集中曝光一批“飆車族”人員、車輛信息,通過嚴打嚴懲嚴治,堅決根除這一廣大群眾深惡痛絕的頑疾,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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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速達100公里 發生事故時行人死亡率為100%
公安部相關實驗測試表明,車速越快,碰撞能量越大。如果時速為50公里,發生事故時,車輛相當于從三層樓高度墜落;如果時速為100公里,發生事故時,車輛相當于從十層樓的高度墜落。如果與行人發生碰撞,當時速為20公里時,行人死亡率為10%;時速達到100公里時,行人死亡率為100%。
“飆車”在法律上被稱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如果情節惡劣則構成危險駕駛罪。2011年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行為規定為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為治理此類危險駕駛行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
所謂“同時構成其他犯罪”,是指如果危險駕駛行為造成致人傷亡等實際損害后果,根據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情況,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條競合。由于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較重,所以會以較重的罪名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