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映象網-東方今報

  當時他算不算第三人

  庭審中,宋某究竟是司機,還是第三人,成為本案爭論的焦點。

  保險公司稱,根據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

  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和本車人員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第三人。

  據此,保險公司認為,保險車輛上的駕駛員不屬于本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第三者”。發生交通事故時,宋某是本車司機,屬車上人員,不是保險車輛的第三者,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宋某家人認為,事故發生時,宋某的車輛處于無人駕駛的失控狀態,宋某是在車外死亡的,此時宋某并非車上人員,符合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

  臥龍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宋某從自己的牽引車上掉下后,他的牽引車與旁邊停放的劉某的牽引車共同擠壓,從而導致了宋某死亡。宋某從自己的牽引車上掉下后被擠壓致死之前,已不是車上人員,也不是被保險人,而是從本車人員轉變為第三人。因此兩輛牽引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均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宋某家屬支付賠償金。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保險在責任限額內支付。

  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兩家保險公司賠償宋某家人各項損失共計63萬元。判決下發后,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中級法院。

  日前,南陽市中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