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映象網-東方今報
牽引車司機宋某挪車時不慎從車上掉落,最終被自己駕駛的車輛擠壓致死。這樣一起離奇事故讓宋某也有了四種矛盾的身份:肇事者和受害者;司機和第三人。正是由于這幾種矛盾的身份,讓宋某家屬隨后的索賠也變得復雜起來,那么保險公司該不該對宋某家人進行賠償?9月12日記者獲悉,經過南陽市兩級法院審理,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死者家屬63萬元。□東方今報記者 張定有 通訊員 程海舟
司機挪車擠死自己
2014年6月13日下午5時59分,牽引車司機宋某在未關車門的情況下,將停放在奧博陶瓷市場西停車場內的牽引車啟動。
該車向后移動時,意外發生了,宋某從自己車的左前門墜下,此時牽引車處于無人駕駛狀態繼續向后移動,旁邊停放的是劉某的半掛牽引車,而宋某正好墜落在兩車之間,經兩車碰撞、擠壓,宋某當場死亡。
這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宋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是造成該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
宋某生前是一家裝飾公司的員工,其父母年邁,兩個孩子還未成年。因宋某駕駛的車輛投有責任限額為122000元的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55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2014年11月,宋某家人將宋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和劉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7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