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網訊 (記者 宋向樂)將信用卡借給朋友使用,朋友透支信用額度后不還款怎么辦?鄭州市的趙永立就遭遇了這樣的尷尬——向鐵桿好友出借六張信用卡用以周轉資金,卻被欠下27萬余元債務并且到期不還,趙永立自行償還相關款項后,手持欠條將朋友李成軍告上了法庭。2015年11月11日,大河網記者從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審結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李成軍返還原告趙永立欠款271800元。
趙永立在鄭州市一家批發市場內經營建材生意,由于經營需要,他辦理了多家銀行的多張信用卡。據趙永立回憶,2014年3月,朋友李成軍找到他,聲稱自己需要用信用卡進行倒帳,“想到平時關系也蠻鐵,李成軍的生意做的也蠻大,信用卡多刷還能提升額度,我就答應了。”于是,趙永立將自己在五家銀行辦理的共計六張信用卡交給了李成軍。
孰料2015年3月起,趙永立陸續收到這五家銀行的催款通知單,六張信用卡共計欠款271800元。“真沒想到,他刷了我的信用卡后一直拖著不還。”趙永立說,自己隨后多次聯系李成軍要求還款,對方以各種理由予以推脫。眼見馬上就到了最后還款期限,害怕不還款影響自己的信用額度,無奈之下,自己只得先行墊付了信用卡的欠款。
隨后,趙永立找到李成軍,對方給其出具了一張借條,此后就對該筆債務置之不理。因就還款問題多次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2015年6月,趙永軍一紙訴狀將李成軍告到了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成軍償還欠款2718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惠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趙永立代替被告李成軍償還銀行欠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以確認。因被告李成軍至今未向原告趙永立償還欠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欠款271800元的訴訟請求合法合理,應予以支持。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李永軍返還原告趙永立欠款2718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提醒]不要將信用卡外借他人
我國《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僅限于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及其帳戶”。且個人的信用卡消費行為都將被相關系統記錄在案,個人信譽的良好與否,直接影響其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為此,持卡人在刷卡消費時,不要輕信商家的宣傳廣告語,要注意考慮自身經濟能力,量力而行。
本案中,趙永立、李成軍與銀行之間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一是趙永立與發卡行之間的金融借貸關系,二是趙永立與李成軍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實際使用人李成軍在使用涉案信用卡時產生了債務,該筆債務仍需由持卡人趙永立自行償還,持卡人趙永立無權主張由實際使用人李成軍向銀行還款。這是由于借刷信用卡并不是借用卡片本身,根本目的還在于借用信用卡所附權利對應的金錢,本質上構成借用金錢的民間借貸關系,所以借刷信用卡的,信用卡借用人應當向持卡人履行還款義務。而就自己因此所遭受的損失,持卡人趙永立可另行向實際使用人李永軍追償。在此過程中,持卡人需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此外,信用卡欠款額度較大時,還有可能涉及訴訟、被列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黑名單、列入人民法院失信名單,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持卡人正常生活和出行。
因此,最好不要將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以免引來不必要的麻煩,既傷了財又傷了心。(魯維佳 紅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