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并采取措施人員(6人)
1。牛增道,中共黨員,長垣縣蒲東派出所副所長、社區民警。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長垣縣檢察院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準逮捕。
2。職肖強,中共黨員,長垣縣消防大隊代理大隊長。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長垣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準逮捕。
3。趙閣委,長垣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消防工作。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長垣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準逮捕。
4。于鵬飛,中共黨員,現任鄭州市金水區衛生局黨組副書記,2008年6月任長垣縣消防大隊大隊長,2010年6月任教導員,2013年1月轉業。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新鄉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1月29日批準逮捕。
5。趙永波,長垣縣文化廣電旅游局工作人員,2006年1月至2012年5月任長垣縣文化廣電旅游局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人。2015年1月17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長垣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1月31日批準逮捕。
6。王勝利,中共黨員,長垣縣文化廣電旅游局工作人員,2010年 5月至2014年7月任長垣縣文化廣電旅游局副局長。2015年1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長垣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2月5日批準逮捕。
(三)黨政紀處分建議(12人)
1。滑志強,中共黨員,長垣縣公安局蒲東派出所所長,負責派出所全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劉炎,中共黨員,現任輝縣市公安消防大隊代理副大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周法珍,中共黨員,長垣縣公安消防大隊防火參謀,負責長垣縣公安消防大隊防火監督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馬政軍,中共黨員,現任新鄉市公安消防支隊防火參謀,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5。李曉明,中共黨員,長垣縣文化廣電旅游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副大隊長,負責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6。毛劍鋒,中共黨員,長垣縣文化廣電旅游局黨委委員、副主任科員兼人事科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