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ǘ┪唇浽S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市、區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十五條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商務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