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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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7日,原告熊某的丈夫余某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以及《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后者保額為20萬元,不計免賠,并且交納了保險費用。2014年3月20日下午,原告熊某丈夫余某駕駛投保車輛行至自家門前道路的坡道上時停車,下車檢查時車輛發生移動,撞到道旁房屋墻壁上,余某被擠在墻壁與車輛之間當場死亡。2014年3月25日,交通警察大隊證明該事故系意外事故。同日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結論:余某系重度胸部損傷死亡。事故發生后,原告熊某多次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對此事故進行理賠,均遭拒絕。

  B

  爭議焦點

  該案中對司機余某因下車檢查車輛時被溜坡的車擠死是否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被保險機動車“第三人”,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二的規定,本車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駕駛員不應屬于第三者。本案中,本車駕駛員余某不應作為本車交強險的賠償對象。機動車交強險具有特定的社會公益目的,它保護的是確定的特定利益群體,法律對此已經作出了明確的限定,因此,對于“第三者”的范圍不宜作擴展性解釋。

  第二種觀點認為,“第三人”和“車上人員”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不是固定不變的,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本案中的余某在事故發生時其身份轉變為事故中人受害人,被保險車輛外的“第三者”。

  C

  判決結果

  羅山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余某既是被保險車輛投保人,又是該車駕駛員,但其在被保險車輛發生故障下車檢查,并不在車上,而是脫離了該車,此時余某并非駕駛員身份,而是保險車輛之外的“第三者”,其身份是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條件下發生了轉變。事故發生時其身份轉變為事故中人受害人,被保險車輛外的“第三者”。因此,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其身份依法應認定為保險事故中的受害人。故原告熊某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進行理賠理由正當,證據充分,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羅山縣人民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給付原告熊某各項理賠款268576.95元。

  判決作出后,被告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