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陳慧
去年,“河南大學生家門口掏燕隼窩獲刑10年半”一事,經媒體報道后引起廣泛關注。無獨有偶,近日,開封一男子因抓捕79只壁虎,被判非法狩獵罪,罰款5000元。新蔡縣郭某某等4人又因為抓捕收購“癩蛤蟆”20只以上被刑拘。不像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抓壁虎和“癩蛤蟆”這些稀松平常的動物怎么也會“犯事”?
其實,郭某某等獵捕的“癩蛤蟆”是中華蟾蜍,和壁虎一樣屬于“三有”保護動物,同樣受法律保護。“三有”保護動物是指受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除壁虎、蟾蜍外,還包括麻雀、青蛙、黃鼠狼、刺猬、斑鳩、野鴨、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共計1700多種。
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另外,還要遵守禁獵區、禁獵期規定。據了解,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我省對所有野生鳥類實行禁獵。
省森林公安局局長朱延林介紹,對于“三有”保護動物,私自捕捉20只以下將被行政處罰,20只以上就構成犯罪,50只以上就屬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屬于特大刑事案件。而明知此類動物是非法狩獵所得,仍然予以收購,數量在50只以上的,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
有了合法手續還不行,如何獵捕也有嚴格的規定。朱延林提醒,電捕工具、鐵夾、氣槍、毒藥、麻醉藥等均屬于禁用獵捕工具,不能隨意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或者使用火攻、煙熏、挖洞、陷阱、撿蛋、搗巢等方法獵捕,也要負法律責任。
看來,身邊常見的動物不是想抓就能抓,拍蒼蠅蚊子當然可以,對于“三有”保護動物,咱們還是離遠點吧,以免“惹禍”上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