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展:兇手家屬獲賠50余萬元
原來,楊某是平頂山市一物流公司的貨車司機。2014年12月5日下午,楊某和孫某一起駕駛一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從陜西往湖北送煤。6日凌晨4時46分,楊某駕車由北向南,行駛到老S249線內鄉縣大橋鄉后崗堰莊路口處,看到一個人在路上行走。他趕緊剎車,并向右邊打方向,接著又開車離去。誰知就是這個操作,讓他撞死了王某銀。
經認定,楊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確保安全,事故發生后駕車駛離現場,應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銀無責任。2016年2月3日,法院經對該案審理,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故發生后,王某銀的母親、妻子、女兒、兒子,將楊某、平頂山市某物流公司以及財產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90361元。最終,法院判決財產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王某銀母親馬某、妻子王嬋等因王某銀死亡的各項損失共計541234.8元,其中死亡賠償金447960.6元。
爭議:這筆賠償款被害者可有份?
內鄉縣公安局認定,王某銀是王某陽受害致死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銀因交通事故死亡,該案已做撤銷處理。王某銀的家屬,也領到了因其死亡而賠付的541234.8元。至此,案件已案結事了。豈料,被害者王某陽的父親等5人,將王某銀的母親馬某、岳母孫某等4人起訴到法院。
王某陽父親認為,該交通事故賠償案已審理終結,馬某等人得到交通事故賠償50余萬元。他們在與馬某等人為殺人案賠償協商時,馬某等人認可,其應得的賠償款歸王某陽的家屬所有,并簽下了賠償協議。據此,王某陽家屬提出要求,馬某等人應支付他們賠償款30萬元。
對于被害者家屬提出的要求,馬某認為,對方索要賠償款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王某陽是否被王某銀殺害,沒有確鑿的證據證實,也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即使能夠證明王某銀殺害王某陽,那么在沒有證據證明王某銀有遺產的情況下,王某陽家屬也沒有理由主張賠償權利。王某銀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賠償金是給死者家屬的補償,該款的權利人是死者家屬,不是王某銀的遺產。所以,馬某等人不應該用該款來支付王某銀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
馬某等人與原告方簽訂了賠償協議嗎?他們答應賠償款歸王某陽的家屬所有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