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協議為證, 被害者家屬獲賠
法庭上,王某陽家屬提供了王某銀妻子王嬋(已病逝)所寫的補償協議一份,證實原告方與王嬋達成協議;“馬某補償協議”一份,證實與原告方與馬某達成協議。
對于“王嬋補償協議”,馬某認為:“是偽造的,無法律效力。”對于“馬某補償協議”,馬某對真實性無異議,她認可是自己在協議上簽名、按指印,但她辯稱自己不識字,是在受欺詐的情況下簽的名和按的指印。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陽家屬請求孫某等人履行協議,支付賠償款的訴訟主張,孫某等人不予認可。所依據的“王嬋補償協議”,為無效協議。王某陽家屬又無確切的證據證實該協議真實、有效,據此事實理由,其訴請孫某等人履行協議,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對其訴請支付賠償款的主張,不予支持。
馬某與原告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該“補償協議”屬道德義務贈予合同,屬不可撤銷合同,故原告方訴請馬某支付賠償款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馬某沒有得到其他受益人的授權或事后同意,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她所簽訂的“協議”僅能代表自己,只能處分自己應得的權益,有權處分數額僅限在交通事故一案賠償金中應得的份額。她應得的份額包括兩項:一是被撫養人生活費。因是馬某的生活保障金,依法不能贈予。二是死亡賠償金。依據法律規定,死亡賠償是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近親屬進行的物質補償。馬某作為同一順位的近親屬,應享有均等的賠償份額,她的應得份額為賠償金的四分之一,即111990.15元。王某陽家屬等人請求馬某履行協議,支付賠償款中她應得份額,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判決,馬某將其在王某銀交通事故案件賠償款中的應得份額111990.15元,支付王某陽家屬等5人。
(來源:南陽晚報)







